为什么罗马帝国有四帝共治制 (四帝共治罗马帝国)

罗马君主专制时期,古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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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君主专制时期,古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政治制度

戴克里先时期,为了试图加速恢复以皇帝为中心的罗马帝国权威,戴充里先寻找了另一位合作者并选择其他君主作为助手,由此形成的“四头统治”制度使得罗马皇帝的权力得到有机运用并可以保障其权力能力的连续性。

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认为四位共治皇帝在事实上把国瓜分了,更确切地说是戴充里先致力于通过一种非正式的方法将四位皇帝的权限范围加以分配,进而提高了帝国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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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帝共治时期,四位皇帝分别统治各自的地区,戴充里先的强势控制使得他们基本能够团结协作,但戴克里先退位之后,这种统治管理模式并没又得以延续,君士坦丁于公元324年重新将整帝国控制在自己手中,君士坦丁还以地方行政官员负责管理的方式代替了原先罗马城与行省集中管理的方式。

不过在看士坦提乌斯二世和君士坦斯分治东西的时期,两端的事务几乎没有关联,君士坦提乌斯二世执政时的帝国分管趋势日趋显著,而皇帝统治的危机也迫在眉睫。

之后自公元355年尤利安升级为恺撤后,开始着力于推进清明正直的行省管理,试图恢复与强化市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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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瓦伦丁尼安开始,即公元364年,帝国被划分为东西两个部分,此时两位皇帝的“东西分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从长远角度来看甚至将帝国引向了解体期渍即使在这种情形之下,人们想重新恢复帝国统一的愿望也一直没有放弃。

瓦伦提尼安一世和瓦伦斯统治之下对贪腐问题的打击力度也是较强的,瓦伦提尼安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他颁布的法律中规定了禁止官员对国家服务收取虚假的附加费用,而瓦伦斯颁布的法律幸存下来的却很少。

罗马帝国晚期恶劣的政治环境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经济层面的混乱也为国家政治层面出现的混乱局面提供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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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出现了一些上层军事将领和国家官吏的贪污腐败行为,不仅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实体造成了损害,还扩大了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矛盾,罗马帝国的衰败也使得法律失去其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

至狄奥多西皇帝执政时,古罗马社会背景发生了明显变化,特别表现在政治体制和司法背景方面。

自公元395年狄奥多西一世的两个幼子分治帝国以来,帝国虽然处于分治状态,但在实际上仍属于同一个帝国,而并未达到分裂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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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实际来看,东、西帝国在外交、对蛮族战争等诸方面时常缺乏配合:两个官廷之间甚至经常你争我斗,互相敌视;此外律法纷杂,皇帝询令的适用范围时有不明。

《狄奥多西法典》颁布时期的古罗马东西帝国分设共治皇帝,虽然分治理论上并不等于分裂,但是蛮族政权的兴起,把原属帝国的西部诸行省渐次分制出去,造成最终东、西帝国分道扬镇。

狄奥多西的两个儿子,阿卡狄乌斯和霍诺留则可能是最终将这两个帝国引入毁灭深渊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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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438年在看士坦丁堡正式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对君士坦丁至狄奥多西二世期间具有普遍意义的皇帝谢令进行收集整理,即有意纠正这种混乱状态。

规定由两位皇帝中的一者发布的法律,只有在与一份法律意见(pragmaticasanctio)一起转递给另一位皇帝之后,才可能在帝国另一部分生效,而且后者有充分自由拒绝或修改这一法律的权力,但是有关这种转递活动的某些记载似乎也证明了立法分离的不断加深。

这一时期皇帝们以各自名义颁布的法律以及各行省总督颁布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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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狄奥多西皇帝在东西罗马帝国分治的情况下面临着如何整理这些混杂的法律渊源,如何便于司法官员道用法律并帮助古罗马民众对法律规定形成一定了解,以及思考如何进行司法管理等问题。

古罗马皇帝们把帝国划分为东部和西部,看似是出现了互相分离的立法活动,但是帝国统一的法律观念仍然是根深蒂固的。

《狄奥多西法典》中的贪污罪谢令中不但载有发布此谕令的皇帝名字,而且也载有其他几位皇帝的名字。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这些谢令内规定的内容对于整个帝国都是有效的,不过这里需要排除某些针对行省地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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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立法分离主义现象在不断发展,如果说在君士坦丁死后仍然存在少量直接向帝国另一部分官员发出谢令的情况,在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出现的这种分离状态则使得该情况消失。

在这种政治与经济环境混乱的大背景之下,罗马帝国境内大大小小的地区及城市深受其害。

“行省”作为罗马统治之下的单独区域,官员在这些管辖地之上可以行使其行政职权和司法权力。

行省在君主制的特殊统治模式之下,被划分为皇帝行省和元老院行省,这些不同行省区域的管理者主要负责税收等财政事务的管理,同时行省总督行使其刑事和民事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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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重罪案件中的生杀大权也被授予行省总督君主制之下政治和行政组织得以确立使君主成为了直接的行政管理者,对于行省官员有直接的监督作用,这也是皇帝谢令中多有涉及官员行政管理规定的重要原因。

这些询令规定对于官员群体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与制裁效果,关于贪污行为的制数也对古罗马的行省治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治理行省的任务主要是由执法官利用自身“治权”(imperium)展开一系列职权活动,“治权”在古罗马代表了罗马官员所掌握的最高指挥权、司法权与强制权,这些罗马官员不仅可以行使其刑事或民事司法权,也可以对法律的制定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或参与立法过程。

行省官员被允许进行征用活动,征用的财物和其自身的补贴来源主要由行省居民承担,因此也陆续出现了许多官员剥削民众的侵害行为,必须通过严格的刑罚措施规定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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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方面,帝国的东西分治反而使得各个地区的立法特权有所增长,此时各区域的各个城市在国家发展中起核心作用罗马帝国被分为大小级别各异的行省,行省总督由罗马派出,由元老等级或骑士等级的罗马公民担当,但行省内的城市实行自治原则,地方的行政管理由地方元老院及行政长官负责。

这里还需要考虑到古罗马时期的行省设置状况:古罗马的“行省”实际就是给予一名拥有治权的执法官以具有区域限制的权力范围,同时赋予行省总督在该区域内的统一节制权,实际上是为了加强对行省区域的统一管理和约束。

这种道过少数罗马官员来管理如此庞大帝国区域的重要方式,也是地方官员权力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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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时期地方治权的不断扩大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后果,主要表现为官僚机构的日趋膨胀。

罗马官僚体制的结构不仅不够合理,该体制之下的官员职权范围随之扩大,国家机构的基本成员以及古罗马民众几乎无法对这些官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久而久之,这些官员逐渐丧失了其职业道德并开始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占有公私财富。

从戴克里先起,为了加强皇帝权威而不断扩大帝国的官僚机构规模,致使帝国行省内部的罗马官员数量也呈现猛增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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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罗马统一扩张后的结果,官僚集团势力日盛,队伍也越发壮大。

君士坦丁时代,在政府行政机构各部门中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虽然受到了掩盖,但官员的贪污犯罪行为已经逐渐常态化并予以公开了;尤利安时期的*场官**秩序也十分混乱,不计其数的率贱职务被故意炮制,甚至还用卖官繁爵的方式设立众多的内廷高位,通过各种抢夺与贪污获得的财宫也被挥霍一空。

罗马帝国后期的政治环境已经比敦恶劣了,不仅出现了过度征税、地主贵族大发横财、骄奢淫逸等政治腐败现象,经济和农业的衰落也造成了民众的日益贫困和道德沦丧。

这种警侈腐朽的生活方式不仅会对罗马的民族躯体造成腐蚀,还会加速民众道德精神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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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贪污腐败的官僚贵族挥金如土,沉迷于声色淫乐和纸醉金迷中无法自拔,而且为了可以更好地满足其自身的需求,他们把大片良田改造成了猎场,或是建起了豪华别墅以供自身娱乐。

官僚贵族们的野心不断膨胀,贪欲永无止境,以致没有一种力量能阻挡他们剥削农奴的冲动。

因此当官僚队伍日益庞大,下层弱势群体越发卑微时,罗马的内部矛盾便逐渐呈现出来,此时罗马帝国的行政机构不仅极为臃肿,且日趋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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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官员可以独揽大权进而更加方便自己获取不法利益,这些事实严重制约了国家的立法能力,司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治权”的一种表现,使得地方长官成为了行使司法权的代表。

以上这些现实情况的矛盾很容易激发罗马官员谋取私利的私心,为了满足对财言的贪欲,他们开始寻找各种途径进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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