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士
收养流浪宠物
流浪宠物咬伤他人
收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一】
原告刘某诉称自己在买菜时被被告谢某饲养的大狼狗咬伤右腿。事情发生后,谢某将刘某送至镇卫生院,并为其垫付了第一针狂犬疫苗费用。

后因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刘某将谢某诉至津南法院,请求谢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31元。被告认为,咬伤原告的是一条流浪狗,不同意赔偿。

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知,咬伤原告的狗原是一条流浪狗,由被告喂养了四、五天时间,且被告用一根电线将此狗拴在柱子上。

裁 判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裁 判 观 点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咬伤原告的狗原是流浪狗,但咬人事件发生时,此狗由被告定期投喂并固定在特定区域活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裁 判 结 果
被告谢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376.6元。

法 官 说 法
本案中,被告认为是流浪狗咬人,故而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既有对法律事实的错误认识,又有对民法典精神的不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其目的就是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规制于能够对动物进行直接控制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
按照我国民法典精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爱宠应尊法,饲宠当有责。 一方面 ,宠物的饲养者应当增强责任感,不私自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养犬要严格按照各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遛狗要栓绳,避免破坏公共卫生,精心养育,勿行遗弃,谨防走失。 另一方面 ,爱心人士想要收养流浪宠物,务必要思虑周详,要明白一旦饲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
钱女士在散步时捡到一只小型宠物狗并带回了家,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张贴招领信息等办法,寻找狗的主人。可迟迟未找到。 一周前,这只狗把一位李女士咬了,李女士让钱女士承担打狂犬疫苗和其他治疗费用。这时,狗的主人赵先生联系上了钱女士,希望要回狗。 钱女士认为是赵先生的狗咬伤了李女士,应由狗的主人来赔偿。可赵先生却表示,狗在钱女士家暂养期间伤了人,赔偿费应由钱女士出。希望记者帮忙咨询一下,这钱到底该谁出? 律师声音: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的冯鑫律师。她认为,钱女士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向宠物主人赵先生追偿。 冯鑫表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钱女士是管理人,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赵先生与钱女士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钱女士对狗没有管理义务,故钱女士照顾狗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赵先生应偿还,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赵先生适当补偿。
来源:光明网、牛城晚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