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第三者自愿赔偿的欠条 (婚内男方出轨给女方打欠条有效吗)

“我出具欠条十万元,都是被她逼的,不应该算数!”安徽芜湖,28岁的小军一脸委屈。

2017年底,小军与小自己2岁的小琪在酒吧认识,两人于2018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8月,小琪为小军流产。

2020年5月4日,小琪又意外怀孕,因为两人感情不和等原因,小琪再次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

出轨第三者自愿赔偿的欠条,婚内出轨我老公给对方写了欠条

2020年5月26日,因为怀疑小军在和自己恋爱期间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交往,小琪约小军到自己的住处,对小军进行了殴打。

面对小琪的指责,小军解释是因为自己年龄不小了,当时又刚好处于和小琪的分手期,所以才经朋友介绍相亲恋爱的,后来因为又和小琪复合了,就和那一个女人断了联系。

面对小琪的殴打,小军说愿意让小琪殴打自己,随便怎样出气都行。当晚,两人正式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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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小军在麦当劳餐厅向小琪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小琪十万元整,端午节前给五万元整,剩下过年给五万元整。

欠条出具后,小军在与小琪的聊天中多次表示会给付这十万元。转眼到了端午节,小军仍然未能给付5万元,其在聊天中称“过完节会从中老板那里得到一笔钱”,“一拿到立马给你”。

此后小军一直未支付钱款给小琪,小琪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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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漫谈小军给小琪写了欠条,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本案的焦点,应该集中在两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上。

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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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军和小琪都是正常健康的成年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个条件已经符合。

第二,小军给小琪写欠条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呢?

首先,小军给小琪写欠条的时间,是在小琪第二次流产并发现小军在恋爱期间“出轨”后,虽然5月26日当晚小琪对小军有殴打行为,但从小军的言行来看,明显对于小琪心存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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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军写欠条的地点,是5月27日在麦当劳餐厅这一公众场合,小军称其受到胁迫的所谓的抗辩,证据不足。

最后,在小军出具欠条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小军多次承诺会给付相应款项,对于端午节未及时支付的5万元也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其一直没有说自己受到过胁迫,应当认定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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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然小军和小琪未婚同居,但这样的同居和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有本质不同,并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小军在同居期间造成小琪两次怀孕流产,女方要求赔偿虽无法律依据,但小军自愿出具欠条,自愿表示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其伤害的承诺,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无损害公共利益之处。

综上,小军出具欠条的行为,符合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因为该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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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小军应当支付小琪十万元。

[送心]@刘律师漫谈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