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帅
经作者授权发布在网络法实务圈
在国内,与茅台有关的新闻几乎都是热点,无论是一枝独秀的股价,还是一瓶难求的飞天,抑或是一再落马的高管,每每都能收获巨大流量。9月20日,天猫超市、苏宁易购中标茅台电商渠道服务商,宣布以1499元的价格销售飞天茅台,又引来一大波围观。据悉,天猫超市的中标,很重要的原因是茅台集团看重阿里巴巴的线上风控能力,相信阿里巴巴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打击茅台“黄牛”,有助于茅台提升投放的精准性,促进产品价格稳定。[1]
这次事件也反映出,网络平台管理能力、风控能力的提升,对于自身经营会产生强大助益。一个生态健康的网络平台,不但能为网络用户提供放心服务,也能降低平台自身的管理成本,同时也能持续增强平台的美誉度,最终获益最大的必然是平台经营者。但维护平台的健康生态,不能仅仅依赖平台经营活动参与者的自觉,更需要完善的平台规则,以及对违反规则行为的严格惩治。越是重视平台治理的企业,用户体验越好,越能聚敛人气和财富。
以往平台执行规则,类似于执行“家法”,往往具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内向性,不事张扬。但近年来,我们看到越来越多成熟型网络平台,将损害自身网络平台生态健康的行为公示出来,以彰显平台治理的决心。在面对一些平台治理的顽疾或热点事件时,一些平台开始尝试运用民事诉讼等非常规手段来执行平台规则,在有效打击违规行为之外,也且具有极强的维护平台生态健康的宣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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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生态诉讼”实践
这方面的先行者是阿里巴巴。众所周知,万能的淘宝,发端于法律、市场规则并不健全,平台、网民与监管部门对网购认知混沌的时代,必然要承担万花筒般的线下零售向线上转移的脱壳之痛,这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假货”。虽然“假货”长期都是真实零售生态的一部分,而且一定程度也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但长远看,必然是损害平台生态健康和信誉,以及损害用户体验的。所以近年来,阿里巴巴对假货的态度非常鲜明,成立专门的平台治理组织负责打假,创始人马云也曾高调表态,要像抓酒驾一样打假。[2]这种态度也催生了阿里巴巴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假货的行动,包括以大数据方式识别假货窝点,向警方移交制假售假线索,也包括以民事诉讼手段起诉销售假货的商家。
2017年1月,阿里巴巴首次在深圳龙岗区法院起诉淘宝平台售假卖家,索赔297万元。因为三名被告均渉刑事犯罪,所以本案直到2018年12月才宣判,淘宝公司获赔7万元。[3]2017年3月,阿里巴巴第二次在上海奉贤区法院起诉售假店铺经营者,并在当年7月胜诉,获赔12万元。[4]
除了售假,刷单炒信行为也是电商平台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2017年,淘宝网用户李骁因刷单被平台封禁账号,其起诉淘宝网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淘宝网立即提起反诉并索赔1元。该案在2018年5月一审判决,淘宝网胜诉。[5]
在阿里巴巴之外,近年来,其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也屡屡尝试以诉讼手段维护平台健康生态。2018年11月,腾讯公司因树人优胜公司、火光公司在微信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违规从事网络*款贷**中介服务,起诉两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索赔300万元。2019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支持了腾讯公司的部分诉求,认定前述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公司65万元。[6]
2018年5月,因广告客户提交虚假资质蒙混审核,百度公司起诉德邦物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2019年9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胜诉,假德邦公司需赔偿百度公司9万余元。[7]
在针对平台内的违规商家、用户发起诉讼之外,平台经营者还将“生态诉讼”的枪口对准外部的搅局者。2017年8月,爱奇艺公司在上海起诉一家专门从事视频网站刷量的公司不正当竞争,索赔500万。上海徐汇区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均支持了爱奇艺公司的诉求,认定被告杭州飞益信息科技公司侵权成立,赔偿50万元。[8]2019年8月,针对模拟用户点击行为,能够实现批量加好友、评论、发动态等操作,破坏微信真人社交生态的“微信群控”行为,腾讯公司发起四个不正当竞争起诉,共索赔1.5亿元,目前法院已立案。[9]而在国外,暴雪公司早在2015年就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对游戏外挂作者发起过诉讼,索赔1500万美金(在国内多以刑事手段打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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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生态诉讼”多维分析
网络平台“生态诉讼”是伴随平台型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成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平台治理手段。“生态诉讼”的打法,各家互联网公司也都是在初步探索阶段。但由于诉讼本身流程长、收益慢的特点,“生态诉讼”不太可能成为平台治理的常规手段。即使如此,对于“生态诉讼”,仍然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1)网络平台“生态诉讼”的适用场景仍有很大可想象空间
从现有的“生态诉讼”案例来看,互联网公司均是针对平台治理中较为典型,对平台声誉、利益损害较为严重的行为发起诉讼。比如阿里巴巴起诉售假、刷单炒信行为,这也是电商平台被诟病最多的两个领域。腾讯公司在重点发力微信小程序生态的关键节点,起诉利用小程序从事违法行为的平台用户。而且通过起诉群控软件索赔1.5亿可见,腾讯公司的“生态诉讼”仍在加力。百度的诉讼针对的也是自身非议较大的广告质量问题,同时回应舆论热点。爱奇艺的诉讼则是捍卫平台流量的真实性,这确实是长视频生态的立身之本。
上述互联网公司的“生态诉讼”实践,只是向我们呈现了网络平台生态治理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实际上,在互联网公司所经营的网络平台中,还有很多治理顽疾可以尝试走“生态诉讼”路径,比如各网络平台都不陌生的黑灰产(*禁品违**售卖、网络账号恶意注册、违法行为从业者招募、羊毛*党**、黑稿攻击、人肉搜索等)。一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通过刑事手段打击。而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考虑“生态诉讼”手段。当然,黑灰产从业者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由,所以此类“生态诉讼”首先要定位行为人。在这方面,掌握用户信息较多,尤其是掌握交易类信息的平台优势较大。
“生态诉讼”的适用空间较大,还与近些年来刑事手段打击黑灰产的难度加大有关。以往互联网公司在打击网络黑灰产时,多倾向使用刑事手段,力度强,震慑效果好。但一些损害网络平台健康生态的行为,并不一定严重到犯罪程度。而且罪与非罪的认定,也不由互联网公司掌握。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舆论环境下,公安机关对于认定新型网络犯罪的谨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而民事诉讼,则较为灵活,只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发起,进退的尺度均掌握在网络平台自己手中。
(2)网络平台“生态诉讼”的不同打法
目前网络平台“生态诉讼”案例较少,在已有的案例中,各家互联网公司的打法也不尽相同。
阿里巴巴起诉售假者的两个案件,均是以平台经营者违反《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为由,起诉售假者违约。同样的,起诉刷单炒信用户的案件,也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最终法院也是基于平台协议的法律效力,判定售假者、刷单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百度起诉“假德邦”的案件,依据的是《百度推广服务协议》及其他平台协议,主张客户提交假资质的行为构成违约,也属于违约之诉。而腾讯起诉小程序用户并获赔65万的案件,则是侵权之诉,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也被业内人士称为“首例网络平台管理者诉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纠纷”。[11]后期起诉“群控”软件经营者的案件,也是不正当竞争纠纷。爱奇艺起诉视频刷量公司的案件,同样是不正当竞争案由。
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往往是体量庞大的互联网公司,起诉平台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在法律技术运用、资源协调等方面均有巨大优势。在任何人看来,都属于降维打击,如果败诉会非常难堪。所以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发起“生态诉讼”,案由选择并不重要,胜诉才是第一要务,侵权之诉、违约之诉都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违约之诉来说,成熟的网络平台往往有较为完善的平台协议作为支撑,如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在平台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提起违约之诉,法律关系清晰,胜诉也相对更加容易。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此类诉讼之前,需考察平台协议相关条款的有效性,避免因违背公平原则,或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平台用户责任、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而陷入无效格式合同的窘境。从阿里巴巴和百度的四起案件来看,法院对于网络平台协议的效力均是认可的。
相比违约之诉,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适用范围更广,威慑力也更强一些。一方面,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越来越淡化竞争关系的认定,网络平台用户的行为只要损害竞争秩序,只要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或具体规定,就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在腾讯诉树人优胜公司、火光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即认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而应根据其是否违反竞争原则或者其他具体法律标准而进行认定”。[12]在这种司法理念之外,不正当竞争案由适用平台与平台用户之间“生态诉讼”的空间非常大。另一方面,违约诉讼的基础是双方的合同约定,虽然在违约诉讼中可以主张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合约毕竟是前提。在认定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时,网络平台的发挥空间有限。而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平台用户等“生态诉讼”的被告,一是可能面临更加高额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定赔偿额是500万元);二是也需要支出更多时间或金钱方面的法律成本,才能够应对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且,“生态诉讼”均有杀一儆百的宣传需求,对于公众舆论而言,不正当竞争诉讼因其在普通公众面前尚有一定神秘性,所以威慑力可能也更大一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在网络平台发起的不正当竞争“生态诉讼”中,平台协议同样是互联网公司获胜的关键。平台协议所包含的平台规则,有利于帮助法官认识平台生态的正常情况,自然也是认定网络平台用户或其他第三方是否损害竞争秩序的重要考察因素。如果互联网公司平时不重视平台协议的制定及维护,即使发起“生态诉讼”,也会面临较大的胜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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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平台治理是一个巨大的课题。平台治理水平的高低,与其社会声誉、盈利能力息息相关。“生态诉讼”作为一种平台治理手段,还有很大的可挖掘潜力,相信今后会有源源不断的案例出现。
[1]参见https://new.qq.com/omn/20190920/20190920A0N77100.html。
[2]参见https://tech.qq.com/a/20170613/008740.htm。
[3]参见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5,201812121004303429.html。
[4]参见http://www.techweb.com.cn/digitallife/2018-03-31/2651106.shtml。
[5]参见https://tech.sina.com.cn/i/2018-07-16/doc-ihfkffak7576236.shtml。
[6]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8601民初1020号判决书。
[7]参见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9-09-09/doc-iicezueu4465084.shtml。
[8]参见http://www.chinaz.com/sees/2019/0724/1033967.shtml。
[9]参见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2026645578949007&wfr=spider&for=pc。
[10]参见http://games.sina.com.cn/o/z/wow/2015-11-12/fxksqiu1519694.shtml。
[11]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nKioWzzMl3kfjzWLz-QTiQ。
[12]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8601民初1020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