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云区迅星酒业有限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景某军(男,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3月1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市人,系贵州迅星酒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景某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后,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景某军采取强制措施。
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9月19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系贵州迅星酒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后,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杨某采取强制措施。
为保证案件依法诉讼,切实维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请曾参与景某军、杨某的白云区迅星酒业有限公司“认购合同”的投资受损人,目前尚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和未报案人员,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主动到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经侦大队说明情况或报案。该案受损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未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或报案的,造成的权益损失和影响后果自负。
受损人到公安机关报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报案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投资签订的合同文书的复印件;
3、交款、收款的凭据复印件。
联系民警:韦警官、熊警官
联系电话:17785552718
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