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灰白说法
编辑|灰白说法
前言
为了提供参考,调研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现状,该研究收集了1995年至2006年64起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研究。

结果显示,这些犯罪案件包括28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7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起投放危险物质罪和1起欺骗他人吸毒罪。

在这些案件中, 流通领域 、 食品生产领域 、 种植养殖领域 、 餐饮和消费领域 都有相应的案件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得出结论, 刑事处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基本情况
64宗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28宗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其中17名食品生产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11名食品销售者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此外,案件中还包括27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12名食品生产者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家养殖企业和食品生产者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5名食品销售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件中还涉及3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宗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1宗欺骗他人吸毒罪。

这64宗犯罪案件中有1宗单位犯罪,共有141名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1人被判处死刑。
3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其中2宗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宗犯罪为销售伪劣产品。此外,案件中还包括5宗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人因对他人不满故意在食品中投放毒鼠强等有毒、有害物质。

案件中还涉及1宗欺骗他人吸毒罪,犯罪人为牟利故意在餐饮加工时向菜内放入*粟罂**壳粉末。
犯罪案件发生领域分布
64宗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发生在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和消费领域。
其中,种植养殖领域发生了11起,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发生了21起,食品流通领域发生了23起,餐饮和消费领域发生了9起。
如果是既生产又销售的案件,则归为生产领域统计。

64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分布显示, 食品流通领域发案率最高,其次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种植养殖领域排在第三位,餐饮和消费领域发案最少。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

非法生产经营者出于获利目的,不惜冒着损害他人健康,甚至牺牲他人生命的风险,采用故意添加甲醇、化工色素、瘦肉精、吊白块、农药、甲醛、*粟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方式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或故意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比如销售病死、毒死家禽家畜肉、变质或含有致病菌的食品。
立案与量刑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销售金额对应不同的刑期。

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则要求高于伪劣商品罪的标准。
因为这种行为足以造成重大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患。

如果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标的话,应当立案追究,而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8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共有50人获刑,其中多数判处的是1至7年有期徒刑。

获刑最高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万元。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标准要比生产加工食品时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销售的食品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故意销售更高 ,因为前者行为可以造成重大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该罪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构成,且是食品安全犯罪中刑罚最重的罪行,甚至可以适用死刑。

据统计,27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共有74人被判刑,9人被判处死刑,其中8人因生产销售甲醇勾兑白酒被判处死刑,1人因销售毒猪油被判处死缓。
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该罪主要表现为向食物中投放毒物,危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
向食品中投放毒物等危险物质是对食品安全极大的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出于种种目的,在食品、饮水、食品原料中投放毒物,投放的毒物包括毒鼠强、一扫光等鼠药。

向食物中投放危险物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仅2002年9月南京汤山镇“正武”面食店发生的投毒事件就造成了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
据统计,5起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共有5人获刑,其中2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欺骗他人吸毒罪 是指通过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品毒**,该行为被视为犯罪。

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部分生产经营者为吸引顾客,采用欺骗手段加入*粟罂**壳等物质,使他人上瘾后形成依赖而增加销量。
案例:
2002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处某酒家老板因在“烧鸡公”和“水煮鱼”中加入*粟罂**壳粉末,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
64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 种植养殖领域。

包括将“瘦肉精”掺入饲料喂养生猪,用非食用化学品油溶红喂养鸭等行为,甚至导致蔬菜喷洒农药引起食物中毒。

包括生产食品添加剂辣椒红Ⅰ号过程中掺入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用废弃油脂生产有毒猪油,甲醇勾兑白酒导致中毒,加工含黄曲霉毒素大米等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包括销售病死猪肉,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伪劣食品添加剂,有毒猪油,以及销售被致病菌污染的豆奶、蛋糕、肉类等,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威胁。
餐饮业和消费领域往往会因为投放毒物以及出售变质的食品而引起食物中毒。

共有64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其中108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51人因饮用甲醇勾兑白酒身亡,47人因向食品中投放毒鼠强致死;
5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严重营养不良死亡;

3人因食用工业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致死;
1名幼儿因沙门氏菌中毒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死亡,1人因亚硝酸盐中毒死亡。
此外,11人因饮用甲醇勾兑白酒而失明或受重伤,9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不良综合征。
出售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共导致179人中毒。
销售工业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共导致60人重度中毒,824人轻度中毒。
另有33人因蔬菜残留农药而发生食物中毒,20人因不当使用亚硝酸盐而中毒。
分析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设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贯彻罚当其责、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
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刑法的思维和视角进行认定,对于所有违法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应该先考虑案件的性质,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
例如,如果发现食品中含有瘦肉精、吊白块、甲醇、苏丹红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就应该考虑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果发现有病死、毒死家畜家禽、霉变大米等变质食品以及过量添加亚硝酸盐引起严重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就应该考虑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如果发现食品掺杂、掺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涉嫌投毒和添加*粟罂**壳粉末等行为,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于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在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给予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在某些情形下,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同时适用,共同发挥作用。
2008年岁末,“三鹿”事件系列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陆续在石家庄市开庭审理,引起了广泛的媒体和国民的关注。

结论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确保食品安全任务艰巨而漫长。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仅仅接受了行政处理,没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了解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现状、特点和构成,清楚掌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与过渡。

刑罚在打击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刑法》第143条
2、 肖中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办案一本通[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
3、李晓明.中国刑法罪刑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4、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