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三国后)
禁酒往往官私皆禁,取缔一切酿酤行为,甚至连酿酒工具也不得保存。《三国志·简雍传》记载,蜀国旱年实行禁酒,对违禁者处罚相当严厉,有酿酒者处死。有吏从一人家搜出酿酒的工具,以造酒同罪准备处死。简雍觉得不对,就设法制止。简雍为昭德将军,随从先主上街,看到前边有一男一女行走,简雍对先主说:“这个男人要强奸这名妇女,马上把他抓起来。”先主很奇怪,说:“你怎么知道?”简雍回答道:“他带有犯罪的工具,和保存酿酒工具的同罪,所以应当按强奸罪论处。”先主醒悟过来,大笑,下令释放了那名存有酿酒工具的人。简雍的机智,在中国酒文化史上传为美谈。
两晋时实行税、禁交叉,废榷酤。南朝齐梁以征税为辅,主行榷、禁。东汉至唐初,除灾荒年禁酒外,榷禁不严。
唐朝时虽无禁酒,但临时性、地方性的禁酿、禁酤仍时而有之。《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初无酒禁,乾元元年,京师酒贵,肃宗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麦熟如初。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宴蕃客,不御酒。”“广德二年,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建中元年,罢之。三年,复禁民酤;以佐军费置肆酿酒,斛收直三千。州县总领醨薄,私酿者论其罪。……”但一般是人亡政息,新官上任禁酒废弛。
元代实行休民轻赋政策,酒征税,但为节约粮食也多次禁酒。有时相当严厉,《元史·世祖纪》记载:元世祖忽必烈曾在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下令禁酒,民间不得私酿,“造酒者本身配役,财产子女没宫。”
元成宗铁木尔下令重申禁酒,而且对京畿地区特别严厉,处罚以笞杖、配役、抄家直至处死。因为蒙古族人喜饮酒,贵族犯禁颇多,屡肇事端,武宗海山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只好“弛诸路之禁”。
明朝初年,至正二十六年二月,朱元璋在其统治区颁令:“因民间造酒,糜费米麦,故行禁酒之令。”后来又收回禁令。明代对酒业政策比较宽松,大体是税酒而薄赋敛
清代也不断有禁酒令,如清乾隆二年、五年都发布过禁酒令,但难以贯彻,禁而复行。同时,清代禁酒与前代不同,主要是禁烧酒,不禁止所有酒类的生产,“黄酒本无禁令”。康熙皇帝曾颁诏:“蒸造烧酒,多费米谷”,必须“严行禁止”;康熙三十七年,康熙再次颁谕:“著令严禁,以裨民食”。据《清朝续文献通考·征榷考》记载,当时苏州一带的粮食,“大半用于酿酤”。当政者深知,酒禁实际行不通,酒税是国库一大收入。所以,清朝中叶以后,政府再也不提禁酒。
二、榷酒(隋以前)
由于酒业的发展,以及酒在人们饮食生活中地位越来越重要,酿酒业的利润可观,从汉朝起,各朝开始时断时续垄断酒的酿造与销售,实行榷酒,即酒类专卖。榷酒利归官府,酿酤受限制,由官府掌管,即便有征收酒税的政策,也是向特许的酒户征课;官府取缔非特许的经营,有严厉缉私禁私(酿酤)的法令,酸酤业完全在官府控制之下
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创榷酒制,由负责财政的官员兼任。《汉书·武帝纪》:“(天汉)三年春月,初榷酒酤。”注引应劭曰:“县官(政府)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颜师古解释“榷”字:“禁闭其事,总利其官,而下无由以得。”即禁止民间酿酒贩卖,由官府独擅其利。酒的专卖即始于此。
当时,汉武帝为了解决北伐匈奴的巨大军费开支,采纳了桑弘羊的建议,宣布实行酒专卖即榷酒法。榷酒法的实行,保证了卫国战争经费的开支和粮食的供应,解救了国家经济危难。
汉代榷酒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官府经营的酒坊直接生产销售,国家完全控制;一种是国家不完全控制,酒的生产由私营酒坊经营,官府只对销售实行专卖,私营酒坊生产的酒交给官府,在官卖店出售,即“吏坐市列,贩物求利。”
汉代榷酒政策实行了三十多年,对后世的酒业政策产生了深刻影响。
王莽当政时期,为了摆脱财政困难,积极推行酒类专卖,并大规模开设官营酒坊。榷酒制度有所发展,官府设置了专职榷酒官员,叫做“酒士”,“郡一人,乘传专督酒利,”有专管官员负责酒榷事宜,控制更为严密。王莽的意图虽未完全实现,但官营酿酒、实行酒类专卖有大利可图的认识,在统治者内部趋于统一。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五百多年的历史发展,“官酤”运转不绝,并且逐步完善。
隋朝的建立,民族的大融合和国家的重新统一,给隋唐时代的精神风貌和社会风俗带来了清新的气息。这个时期饮食文化得到了丰富,婚丧习俗与以前也有所变化。
隋朝免酒专税,仅征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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