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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与二战以前的伊斯兰世界
近现代以前的伊斯兰世界主要以帝国和王朝的形式呈现,比较知名的有阿拉伯帝国的倭马亚王朝(661-750 年,以叙利亚为中心)、阿巴斯王朝 (750-1258 年,以伊拉克为中心),埃及的马木留克王朝(1250-1517 年,以埃及为中心)、波斯的萨王朝(874一999 年,以伊朗为中心)、花刺子模王朝 (995一1231 年,以伊朗、中亚为中心),还有由突厥人建立的奥斯曼帝国 (1299-1924 年,以土耳其为中心),蒙古人建立的莫卧儿帝国 (1526一1857年,以印度为中心) 等等”。
各地的斯林上层统治阶级通过在亚非各地建立的王朝和苏丹国维持着伊斯兰教的统治,并努力扩大伊斯兰文明的影响范围。
但是从中可以看出伊斯兰世界的统治中心是分散的,并没有长期的由单一民族在固定地域建立起持续的宗教政权,反而是不断地由不同的政治力量扛起伊斯兰教这面大旗,建立新的帝国和王朝,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今天的伊斯兰世界为何如 此碎片化。

无论是埃及、伊朗、沙特还是土耳其、巴基斯坦、伊拉克,众多具有一定实力的伊斯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宣称自己是伊斯兰世界的中心,竞相充当伊斯兰世界的“代言人”,但遗憾的是当今的各伊斯兰国家无论是在宗教感召力还是物质实力上都难以与先前的任何一个哈里发王朝相提并论,而且各方在教派、种族及地缘政治上的分歧不断深化,难以形成合
伊斯兰教目前在世界上的主要教派分为逊尼派和什叶派两支,是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或地区穆斯林的主要信仰和官方宗教, 为此,我们研究的主要宗教范围以这两种教派及其衍生教派为主,以便于设定评价标准。
为了更好地把握伊斯兰教内部各种支派衍生的关系,根据多方面的资料,本文选取了研究范围内主要两大教派的发展情况支撑并制成简明扼要的谱系图。

分析单元一伊斯兰国家
本文所谈到的伊斯兰世界,是二战后由各个以伊斯兰教为国教或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的现代主权国家构成的。
虽然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发展程度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其共有的属性一一伊斯兰国家决定了他们作为伊斯兰世界组成部分的身份特征
伊斯兰国家一般是指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和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出于不同的目的很多并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国家政府也宣称自己是伊斯兰国家。
因此为了避免争议,本文以现代世界上最大的伊斯兰国际组织一一“伊斯兰合作组织”的 57 各成员国作为伊斯兰国家的研究范围,即中东的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苏丹、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伊朗、约旦、土耳其;中亚的阿塞拜疆、古尔古斯斯坦、塔古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南亚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尔代夫;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菜;撒哈拉以南非洲的贝宁、布基纳法索、冈比亚、古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蓬、喀麦隆、科摩罗、马里、莫桑比克、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索马里、乌干达、乍得、多哥、科特迪瓦;东欧的阿尔巴尼亚;美洲的苏里南、丰亚那。

在上述 57 各伊斯兰国家当中,教派信仰,民族构成等国情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根据相关指标对上述伊斯兰国家进行简要系统的国情分析,获得足以支撑核心假设与模型建构的
研家举本,在此其础上开展安重性外析。
从政教关系”的角度来看,伊斯兰国家大致可以分为政教分离国家与政教合一国家前者有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乌干达、塔古克斯坦、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多哥、塞内加尔、叙利亚、苏里南、圭亚那、黎巴嫩、哈萨克斯坦、吉尔古斯斯坦、马里、莫桑比克。
虽然剩余的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伊斯兰教为国教或官方宗教,但其实许多国家仍是事实上的政教分离国家,即做而不宣,宪法中没有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规定,但禁止宗教干预政治、司法、文教等公共事务,在行政实践当中坚持世俗化的道路。
这类国家包括埃及、苏丹、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伊拉克、约旦、阿富汗(塔利班统治时期除外)、卡塔尔、巴林、阿联酋、科威特、马来西亚、古布提、也门、摩洛哥、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毛里塔尼亚。

这些国家虽然名义上有的规定总统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有的规定沙里亚法是立法的主要根据或渊源等,但实际上,这些国家的政权都掌握在世俗领导人手里,他们不兼宗教领袖。
这些国家都标榜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各国都有一套世俗法律系统,主要执行世俗法律。
各国政权的合法性都基于人民的认可。
故而将之称为“隐性政教分离”国家
伊斯兰国家中的政教合一国家一般认为是:伊朗、文莱、沙特阿拉伯和阿曼。
该类型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元首身兼宗教领袖或实际上总揽政教大权,以古兰经替代宪法,严格实施经、训和沙里亚,宗教学者以特殊身份参政议政,起监督作用,控制立法、执法权。

通过上述几种不同标准的分类,我们现在能够 对构成伊斯兰世界的单元层面有一个更为微观、精确的认识。
不同的伊斯兰国家具备着不同的身份属性和特征,孕育着不同的社会文化思潮,这些上层意识形态也在潜移默化中从不同方面影响着伊斯兰国家的对外政策。
引入“中心-边缘”框架建构现代伊斯兰世界体系
依附论的代表学者劳尔·普雷维什和沃勒斯坦等人在分析国家间关系和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时经常用到的“中心一一外围”或“中心一一半边缘一一边缘”的分析框架,认为如果把民族国家看作是处在同一个体系中发生互动的行为体的话,就会看到他们在这同一个体系中的不同位置,就会发现他们之间存在若某种结构一一中心一边缘 (core-periphery)结构,并在这一结构中实现互动。
这一分析框架所揭示的国际关系结构,可以使中心国家对边缘国家的压迫、剥削和掠夺清晰地暴露出来,为我们理解国家间的不平等结构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因而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中有 比较充分的解释力和学术研究价值。

再对 57 个伊斯兰国家基本国情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通过依附论的“中心一一边缘”分析框架开展对伊斯兰世界体系的建构更为合适。
首先,伊斯兰世界并非一个均质、完全平面的结构,在其内部,无论是在宗教领导力、经济实力还有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各国均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和差异,资源的分布不均使得一些国家天然就是伊斯兰教重要教派的发源地,境内有所谓的“圣城”;有些国家坐拥巨额石油财富,而其他国家却只有干早的沙漠和贫穷的土地。
此外,一些或明或暗追求核*器武**的国家也通过这一国际斗争法宝为自身争得了与国力不相称的国际政治地位及地区事务主导权。
其次,伊斯兰世界长期以来由于在教派、民族、政教关系等问题上难以调节的矛盾,形成了诸多次级集团组织,比如阿拉伯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伊斯兰合作组织等。
不同的阵营往往会以某种身份认同属性为标准而划定,彼此识别。

在这其中,某种属性最为突出或代表性最强的个别国家就有可能成为这样的小集团的中心,获得领导优势。
长此以往,在伊斯兰世界体系内就渐渐形成了多个力量中心以及相应的势力范围,在势力范围的边缘地带就是众多的边缘国家。
在这一结构中,边缘国的存续是仰仗中心国的庇护的,他们的国内经济发展与政治运行需要得到中心国的认可和肯定,甚至他们在国际上言说
与自我表达能力方面都要依中心国的话语霸权的支持。
显然,伊斯兰世界体系中存在一定的中心国家,这些国家对周围的半边缘及边缘国家的外交政策有巨大的影响力,可以左右地区格局乃至国际热点的进程。
二战以来的诸多国际政治事件都表明某些伊斯兰地区大国在该体系中具有无可匹敌的中心国地位,边缘国对其高度依附是一个无需怀疑的事实。
最为现成的例子就是 2107 年 6 月以来的海湾国家在沙特带领下联合孤立卡塔尔,与之断交的危机事件。

所以根据各项指标,并结合相关历史事实,我们可以认定现代伊斯兰世界体系中的中心国家至少有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沙特阿拉伯、伊拉克、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埃及等国;而比中心国家次一等的半边缘国家”大致包括约旦、阿富汗、阿联酋、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巴林、文菜、孟加拉国、塔古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突尼斯、阿尔及利亚、苏丹、叙利亚、伊拉克、阿曼、古尔古斯斯坦、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里、摩洛哥、也门;边缘国家则是很少参与到伊斯兰世界体系的互动进程,而且远离伊斯兰世界地区力量中心,很少自主参与国际事务的剩于伊斯兰国家,这些国家大部分位于撒哈拉沙漠以南,远离国际政治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