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有罪还是无罪?电子数据来认定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黄石1月7日电(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蔡明仪)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查酒驾,逆行,将交警撞伤,小轿车撞损。但相关视频证据均缺失,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三方各执一词,案件该如何定性?在案件审查陷入困境之时,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恢复出一段约3分钟的短视频,成为关键证据,为案件的最终判决拨云见日。近日,黄石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申报的案例“有罪还是无罪?电子数据来认定”获评“全国检察技术十佳案例”,成为湖北检察系统唯一获奖的案例。

2017年8月,盛夏的一个傍晚,余某与朋友聚餐,喝了几瓶啤酒,当晚七时许,酒足饭饱,便载着朋友驾车回家。行驶途中,看到有交警设卡查酒驾,便立即掉头逃窜。期间,将驾驶警用电动车拦截的协警苏某撞飞,并将警用电动车推至路边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致使警用电动车报废、路边停放的小轿车损坏。经鉴定,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1.75mg/100ml;苏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警用电动车和小轿车损失金额近5万元。

伤害结果已造成,案件该如何定性,检察官却犯了难。“定罪量刑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该案中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三方证实内容不一致,且发生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案发时间段视频均缺失,导致难以认定余某撞向被害人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心态,这将直接影响对余某的定罪。”

为了破解案件疑点,黄石市检察机关联合侦查机关、交警部门对此案进行了一次侦查实验,模拟案发经过;同时,刑检部门与技术部门紧密联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至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对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存储卡中的视频进行数据恢复。

由于模拟实验结果只能作为办案参考,案件定性的关键便转移到技术性证据审查及鉴定工作上来。

“行车记录仪内的存储卡完好,可以正常工作,数据缺失可能是因为强力碰撞导致缓存视频未写入存储卡内。”详细了解案情、鉴定需求、证据审查等问题后,司法鉴定中心首先对存储卡进行了检验。凭着对多媒体视频文件结构和行车记录仪数据存储原理专业知识的了解,鉴定人判断行车记录仪内的视频有很大的恢复可能。

随后,通过与行车记录仪生产厂商的多次沟通和系列专业技术操作,该院司法鉴定中心恢复出案发过程约三分钟的视频,视频清晰、直观地还原了案发经过。

视频显示,在余某调头逃窜过程中,从他的视角,可以明显看到协警苏某驾驶警用电动车在其左前方拦截,余某加速行驶并左打方向盘避让,最终造成以上后果。

至此,经过检察技术人员的辅助,案发现场直观地展现在检察官面前。当前证据足以证明余某主观上间接故意的态度,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案经两级刑检部门依法审查,并最终由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对余某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余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证据被一审法院直接采纳,并在二审裁定中再次认定。

“恢复视频的关键不仅体现在真实还原了案发经过,还体现在对相关证据的去伪留真。”该院检察技术信息部主任王斑介绍,在信息时代,电子产品已普及,电子产品所存的数据信息很少受客观因素影响,不易损毁,有着极强的证明力,是“不会说谎的证据”。检察官在办案时,电子证据可以同相关的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结合起来,重点审查它们之间是否吻合,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相关证据去伪存真,有力打击犯罪。同时,检察技术部门通过与业务部门协作交流的不断深入和协作关口的适当前移,可以在证据审查、辅助引导侦查等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为做优刑事案件、降低“案件比”提供专家支撑和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