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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主讲:蔡玉菁检察官
《寄押期间能否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并折抵刑期》
蔡玉菁检察官:近日,我办理了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系本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他在异地被抓获并被拘留5天,这5天是否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下两个问题:
1
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寄押,是否意味着强制措施的开始执行,寄押与强制措施的区别如何认识。
2
寄押也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寄押期间是否应当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分析及法律依据:
1
异地寄押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性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9条第2款规定:“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以上两个条款说明,寄押是公安机关因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犯罪嫌疑人或因执行追捕、押解任务而在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之前适用的一种临时措施。寄押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与刑事拘留、逮捕等具有相同性,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9条第2款规定,寄押是为了解决被通缉的罪犯或者罪犯在押解途中的临时羁押问题的一种临时措施。其在适用的条件、对象和程序上与刑事拘留等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本质上有所区别。
2
异地寄押体现的诉讼行为性质与法律效力
异地寄押在适用的条件、对象和程序上与刑事拘留等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本质上有所区别。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拘留和逮捕两方面。拘留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在执行程序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于逮捕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点: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的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社会危险性逮捕、应当逮捕和违反取保候审转逮捕的予以逮捕。寄押与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性强制 措施除了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有相似性外,在适用条件、对象和程序上截然不同。
3
异地寄押期间应当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寄押虽然与拘留、逮捕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从保障*权人**出发,作为一种在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方面和强制措施具有异曲同工之效的异地寄押措施,应该审慎适用,其期限应该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且折抵刑期。
来源|阜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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