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快速发展,网络经济不仅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深刻地影响着消费者群体的消费理念与消费方式。
足不出户地获得自己心仪的商品,为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消费以其便捷高效、选择众多的优点,成功地与传统消费模式分庭抗礼。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充满矛盾,网络消费也是一个多面体,因其虚拟性、跨地域性、以及涉及义务主体多样性等特点,给我国传统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带来挑战。

那么,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如何保护?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
首先,相较于传统消费而言,网络消费属于狭义的电子商务。具体来说,网络消费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这一过程实现了商品或服务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
传统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目标商品或者服务时,依法享有了解、咨询该商品或服务本身及相关情况的权利,规定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八条。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相较于传统消费者知情权而言,根本性质、基本宗旨并没有改变,其内容的变化就是网络消费模式带来的必要信息获知的权利的相关内容。

同其他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一样,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也分为权利、义务两方面;权利即网络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义务即网络经营者负有的义务。
传统的线下购物的权利义务主体单一,只涉及买卖双方,消费者只需知悉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只有销售者一方义务主体。
而网络购物涉及的义务主体增加,不仅包括经营者,还涉及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平台提供者等,义务主体的增加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扩大。

简言之,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可以定义为——消费者在网络消费时享有的知悉与网上交易全过程相关联的各种信息的权利。
该信息不仅包括服务或者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用途等基本信息,还包括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方式、支付方式、物流平台选择等。
案例分享
2020 年上半年,上海某公司在旗下 APP 与销售平台中新设“消毒杀菌”版块,在该版块中销售防尘防风的安全防护镜。
在该安全防护镜的宣传详情页面之中,该公司引用了国家有关专家人士的肖像与相关内容,称其销售的普通安全防护镜具有特殊防护功能,不仅可以防风、防灰尘、防护化学雾滴,而且还能预防新冠病毒。

不少消费者信以为真,纷纷下单,以高昂的价格买下了该公司“消杀”版块的安全防护镜,但到货使用之后,发现并没有其宣传的防护效果,遂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经查实,该安全防护镜的宣传情况并不属实,特别是这款防护镜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具有化学雾滴防护性能、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 40 万元。
这是典型的为了销量通过网络方式将普通商品打上“防新冠”的标签,并且进行虚假宣传,这种虚假宣传不仅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可能威胁到网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困境与保护建议
首先,在网络这种特殊的环境中,消费者无法面对面接触卖家,对于卖家的身份信息知之甚少,对于网络上显示的卖家个人信息的真假无法判断。
在卖家利用虚假的个人身份欺骗消费者时,消费者往往因卖家提供的虚假身份无法找到卖家,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网络消费者可以得到的信息有限,判断商品与服务的优劣之时,商家信用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决定。

商家为了提升店铺信用,往往通过刷单、好评返现、默认好评、匿名评价等方式获取虚假的信用,误导网络消费者。
再者,网络媒介发布广告的门槛低、花费少,网络消费者也将网络广告作为搜集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主要途径。
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进行判断,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一方。
往往用这一优势在网络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关键信息进行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者促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在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之时进行救济。
第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现行法律、法规等基本明确了经营者强制性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但可以进一步确定答复义务的标准和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二,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充分享有知情权,应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把网络平台提供者、物流平台提供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纳入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范围。

第三,促进消费者诉讼的便捷化。网络交易具有跨地域性,虚拟性的特点,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时,消费者诉讼成本过高。
可以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案件中,采取“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并且设立小额纠纷处理法庭,降低消费诉讼门槛,通过简便程序、低费用、处理结果及时等优点为消费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合适途径。
第四,推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线下诉讼,推广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诉讼、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投诉、在线仲裁等方式,不仅为消费者提供选择空间,可也可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结语
网络交易中信息掌握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屡次被侵犯,也阻碍了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能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不应该自认倒霉或者说息事宁人,而应该利益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