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全新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期满后:(一)缓刑期间,没有犯罪,减为无期徒刑;(二)确有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四)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刑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的案件类型
被判处死刑缓期限制减刑的案件:
一、累犯。
二、(一)故意杀人;(二)强奸;(三);(四)抢劫;(五)绑架;(六)放火;(七)爆炸;(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力暴**犯罪。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裁判同时决定限制其减刑。
死刑缓刑执行限制减刑的程序
(一)适用的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针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上诉
提起上诉的主体: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亲近**属,经被告人同意。
(三)被告人上诉不加刑原则
1.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处理结果
(一)认为原判决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当的,认为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依法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 ,但一审没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不得发回重审,只能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三)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二审的,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符合刑法第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改判限制减刑;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做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刑执行期满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