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被辱为“诈骗犯” 南通海安小伙告网络公司侵权

论坛上被人辱为“诈骗犯”,这让海安人小王的生活被搅成一锅粥。为此,他先后多次跟帖要求网络公司*帖删**,时隔一年都无人理睬。无奈之下,小王一纸诉状将该网络公司告上法庭。网络公司是否收到*帖删**通知?这成为该案审理的关键。最终,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论坛上被指成“诈骗犯”,

海安小伙儿怒告网络公司侵权

2013年4月,对于海安人小王来说是个不平常的月份。一段时间以来,他每天都能接到很多亲友的关心电话,并询问他是否因“涉嫌诈骗被拘留”。小王很是疑惑,打开朋友发来的论坛网帖链接,发现自己竟“假冒他人名义招摇撞骗,对合作商家进行欺诈、收取费用,已有数十家商家集体反映被骗”,且“已被有关部门查处,律师正在收集相关罪证,如果情节恶劣,将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这一网帖看得小王目瞪口呆,此后几个月时间,他一直背着“*子骗**”的骂名,妻子向他发脾气,好不容易谈成的一笔生意也因此告吹……

2013年11月,小王以自己的名字在该论坛注册为用户,并先后三次通过跟帖,要求管理员删除侵权帖子,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时隔一年,论坛上的帖子还在,为此小王来到海安县公证处,要求对网站上的信息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小王一纸诉状将该论坛所在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帖子、提供帖子的发布者资料、发布致歉公告并赔礼道歉,赔偿个人商业信誉、差旅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合计48000元。

网络公司无主动审查义务,

小伙儿上诉被驳回

庭审过程中,小王主张其先后通过打电话联系客服、寄送书面文件、三次在论坛下方跟帖等多种方式,要求网络公司删除侵权帖子,并提供了载有三次跟帖的电脑截屏打印照片的公证书。但对于法庭要求出示的快递单据,或者通话记录等证据,小王却无法提供。

网络公司辩称,该公司论坛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网络发帖、*帖删**的规章制度。论坛是自由开放的网络平台,公司已按规定在网页上发布了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信息,对于用户在论坛上发布的内容无主动审查义务。此外经核查,该公司没有关于小王电话要求*帖删**的记录,也从未收到小王寄送的书面邮件。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手续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删除了该侵权帖,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直接的侵权人应是发布帖子的网络用户。虽然小王通过跟帖提醒网络公司删除侵权信息,但被告对于小王的跟帖无主动审查义务,且小王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发现涉案信息后已经通知被告删除,或者被告接到删除通知后拒绝、拖延删除的情形。同时,被告网络公司已经书面向法院提供了发布涉案网帖网民的注册信息,其披露侵权信息的义务已经履行,且涉案信息已经被网络公司删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被网络侵权,应及时与网络公司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网络讨论版块具有开放性、自治性,因此国家对这一块儿的发帖、审核并未作出强制性规范要求。若是遇到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其提供以下内容: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通讯员 孙江华 记者 胡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