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今,被告人隋某、许某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多次从一微信好友名为“MYHG”处进购肉毒素,在二人开的位于x市x区的x美容店内将肉毒素售卖给顾客,由隋某的丈夫刘某在美容院进行注射。

经统计,隋某、许某某二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65450元。二被告人的两次购买记录显示支付金额分别为3800元、8400元,合计1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隋某的家属已退还两名消费者共计9000元消费款。
二.隋某辩护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应当将顾客预存的款项数额减掉余额和退还给顾客的钱之后,才能算作被告人的经营数额。在量刑上,被告人隋某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隋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隋某在经营过程中虽然没有办理相关的执业许可证,但其所销售的肉毒素并没有造成任何顾客的伤害,至今隋某所经营的美容店未接到一起顾客投诉或反映造成什么不良后果,故隋某的行为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损害。
被告人隋某及家人愿意积极退赃,且该意愿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得到了公诉人员的认可。被告人隋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隋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足以说明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许某某辩护意见
被告人许某某和隋某共同经营美容院,肉毒素由被告人隋某负责采购,被告人许某某在讯问笔录中说道“刚开始不懂,现在知道我们没有资质出售肉毒素针剂”。说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并无犯罪的主动性,直到被告人许某某被刑事拘留才知道出售肉毒素需要相关资质。
所售卖的肉毒素均是由专业的整形医院的医生进行注射,注射肉毒素的顾客反馈并没有对身体造成任何损害,被告人许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认罪认罚,应从轻减轻处罚。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许某某私自从个人处购进肉毒素用于美容注射,肉毒素属于毒*药性**品,实行严格管控,非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被告人隋某、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药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并不以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故二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顾客的人身损害,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