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款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31日废止。之前本市创业担保*款贷**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此次创业担保*款贷**管理办法,扩大了*款贷**范围,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以申请创业担保*款贷**;提高了*款贷**额度,对于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创业担保*款贷**;加大了贴息力度,对个人创业担保*款贷**在三年内全额贴息;明确了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款贷**的支持政策,小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20%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款贷**,按照*款贷**合同签订日基准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
《通知》明确,本市创业担保*款贷**包括个人创业担保*款贷**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款贷**。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款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除助学*款贷**、扶贫*款贷**、住房*款贷**、购车*款贷**、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款贷**(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款贷**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款贷**。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款贷**: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规定条件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通知》同时明确,经本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团队”成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款贷**。
在*款贷**额度方面,个人创业担保*款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款贷**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群体、“项目+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款贷**的,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款贷**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款贷**期限上,个人创业担保*款贷**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款贷**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借款人累计创业担保*款贷**不超过3次。
个人创业担保*款贷**利率采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以LPR加100个基点为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款贷**利率具体数值由经办银行根据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经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团队”成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借款人,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通知》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款贷**,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款贷**,按照*款贷**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款贷**,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款贷**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开始付息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款贷**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应不对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政府可给予一定担保费补助,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协商确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年度创业担保*款贷**本金的1%。
同时,市财政建立创业担保*款贷**奖励补助机制,安排一定奖补资金。对各区按照其本年度新增创业担保*款贷**额的1%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具体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由各区制定。各区创业担保基金代偿金额和担保的*款贷**余额之比达到10%的,对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不予发放奖补资金。市级经办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本年度新增创业担保*款贷**额的1%。(记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