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彩礼在当前社会广泛存在,特别是农村地区,不少男青年举全家之力支付彩礼,有一部分人财两空,引发不少社会问题,更有部分金融机构不怕事大,及时推出了“彩礼贷”,因此,讨论彩礼返还的问题非常有必要,下面是不成熟的几点看法。
一、 司法解释规定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的(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是根据时间长短等因素返还一部分。两个条件,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
二、 彩礼给付的证据
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来说,转账记录最好,有的有订婚录像,能证明两人订婚,也给彩礼了,但是说不出来给多少钱。如果对方不承认,证明力显然不够。其它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也不是不行,就是没有转账记录好。
三、彩礼返还能不能起诉女方父母
毕竟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多多少少会涉及父母,这种情况不好一概而论,如果钱给女方父母,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可以一并起诉女方父母,否则不行。最高法院也认可这种观点,相当于“一揽子”解决方案。
四、 什么样才叫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与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一致的。
五、 能不能离婚案件中一并提起彩礼返还请求
当然不能,第二、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离婚还在诉讼中,尚未判决,更谈不上生效。这种情况只有等离婚判决生效以后另案起诉。这种情况,如果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可以写下彩礼返还事宜,则该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至于第一项,没拿结婚证,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原则上不承认订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六、 有没有必要起诉
其实,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律师只能把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诉讼风险等告诉你,具体决定权在你自己。这条适用于所有案件。
七、 返还彩礼谈不谈分手过错
这是不谈的,因为法律认为结婚你情我愿,况且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清官难断家务事,分手很多时候谈不上对错,可能就是不适合。离婚的过错和彩礼返还是两个基础关系。
八、 女方不出面怎么办
两种情况,女方避而不见或者真的失踪了,只能走程序,时间要长一点,多一个公告程序,证据要非常扎实。
九、 彩礼使用的问题
1、 彩礼如果归个人使用,该返还还要返还。
2、 彩礼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双方共同生活,使用掉的部分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因为彩礼转化了形式,女方没有完全一个人获取利益,当然彩礼转化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可以分割。
十、 彩礼的范围
这里分为几个部分,平时消费当然不算,逢年过节发的红包算一般赠与,不是彩礼;订婚时候给的三金、小型礼物我们认为这些以结婚为目的,算彩礼;给的大的礼金以结婚为目的,算彩礼;宴席钱不是彩礼。仅供参考。
好聚好散吧,感情纯粹一点,彩礼分开的时候做一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