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吃一堑长一智”,
然而驾驶人侯某
一而再、再而三去触碰法律的红线!
难道酒驾也有“瘾”?
2023年
查处现场
醉酒驾驶机动车 将被拘役1至6个月

2023年6月7日20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武川县交管大队在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名驾驶人疑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显示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在进行详细询问时,民警惊讶的发现驾驶人侯某已经是第三次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众所周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目前,民警已经依法对侯某进行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等待侯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接下来
看侯某的累累“战绩”
2014年
第一次酒驾
初次酒驾被查 机动车驾驶证被记12分
2014年11月中旬,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侯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53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侯某依法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2018年
第二次酒驾
二次酒驾被查,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然而,未吸取酒驾教训的侯某却又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次的违法地在乌兰察布市境内。
2018年8月中旬,侯某再次酒后驾驶被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侯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63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侯某依法处以十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
内蒙古交警
提示
★
酒驾、醉驾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论在何时、何地都要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切莫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换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来源:内蒙古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