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明确写着,离婚后房子归孩子。但是办理完离婚手续了,对方又不同意了,他能不能撤销赠与呢?

案情回顾 2021年上海的一个离婚案中,男方将房产赠与儿子,因儿子但是还是未成年人,18岁前此房产维持现状不做财产分配;儿子满18周岁后,双方必须配合,三个月内,将房产所有权过户或赠予(与)给儿子(相关过户费用双方平均承担)。
离婚协议生效后,因房价有上涨趋势,男方反悔,当时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男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法院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协议中针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而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分析,现原告提出撤销其对被告针对涉案房屋相关份额进行赠与行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没有过户之前,赠与财产的一方无权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