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他人信息罪判多少年 (传播贩卖他人私密视频构成什么罪)

众所周知,在当下网络通讯应用普及的社会生活中,在享受便捷信息服务的同时,个人信息身份效验是免不了的。诸如:购房、购车、各类网络购物、邮寄快递、注册社交账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线上学习、应聘工作等等,都需要平台背后的人工操作,填写个人信息。但是,如果是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就会出现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给广大网民或客户就会造成烦恼和经济损失。

非法盗用他人信息是什么罪,盗用他人信息属于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网络平台上的工作人员,其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出售或者违规提供给他人的,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条款的规定做出相应法律和经济处罚。

2021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南方某市的王某在网络上浏览某公司相关贴吧,看到有人发布消息“有某寄递公司的客服吗,加Q一起发财啊”。“兄弟,我是某公司全国客服,贴吧来的。”王某心生好奇,加了对方留的QQ号码。屏幕另一头的周某收到好友申请,立刻心领神会加了王某,“根据我的要求帮我查查客户寄递的个人信息,我会按照每条7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王某一听有如此高的经济收益,当即就心动了,答应了对方。之后,王某除了正常上班,还要悄悄避开同事的“眼光”,偷偷按照周某的要求查询客户信息。2021年6月,因“口罩”的原因,王某所在公司允许部分考核前的员工申请居家办公。王某因平时工作表现良好,获得批准。为了方便工作,公司特地给王某连接了内网专线,并提供专门用的电脑。谁料,这给了利欲熏心的王某可乘之机。由于查询的信息无法直接导出,需要手动把信息一条一条地打出来,王某既要完成其所在公司的派单任务又要查询大量客户信息,有些难以应付。为此,他拉上待业在家的妻子董某一起“帮忙赚钱”。为了避免家中其他人发现,王某让妻子董某专门租了一间车库,配置了电脑等物品用来“办公”。夫妻二人分工协作,王某负责和买家保持联系,董某则按照要求查询客户个人信息并进行汇总,一天下来,二人最多的时候能查询上千条客户的个人信息,二人卖出客户个人信息后能赚到9000余元。

2021年7月29日,该市公安局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所在公司有客服贩卖其寄递的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同日立案侦查。董某听闻警察找过王某,觉得贩卖信息的事情可能已经败露,立即联系王某询问情况,发现电话无人接听,随即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查,王某夫妻非法出售的客户个人信息含有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买家周某购买这些信息是用于推销产品。由于王某、董某发给买家的客户个人信息未能全部提取,且出售的信息均以图片方式传递,核查信息数据难度大,难以认定具体犯罪事实。2022年3月,应公安机关邀请,市检察院指派专业司法鉴定检察官和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专业技术设备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取证。检察官了解情况后,再次分析了鉴定技术人员提取的相关电子证据,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向侦办人员提出以违法所得认定王某、董某和周某构成犯罪的思路,建议将侦查重点转移至违法转账所得金额的往来记录上,办案民警在鉴定技术人员的全力配合下及时调取了王某与周某的转账记录,固定了他们的犯罪证据链。经查,2021年5月至7月,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王某和董某二人在周某处非法获利共计24万余元。经过释法说理,二人在侦查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同时,该市检察机关对王某、董某和周某依法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对王某所在公司的相关领导和主管责任人依照法律条款做出相应处罚。

2022年11月中旬,某县公安局下属某某中心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一手机商店购买手机时,信息被泄露。接警后,派出所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立即通过转账信息、账号流水等对手机商店经营者秦某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7月23日期间,秦某利用自己作为手机商店销售员的便利条件,在客户到其经营的手机店购买手机或维修时,未经客户同意,使用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APP,进行非法获利,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经核实,近一年时间内,秦某共收到400余笔酬劳,获利2000余元。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秦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对秦某非法获得的2000余元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和追究手机营业部法人的相关责任。

小编以为,从案例1、2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真相的水落石出,离不开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的雷厉风行、机智果敢的工作作风和严格依法办案的高度负责精神。同时,及时与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司法鉴定中心(所)的密切合作,迅速获取当事人智能手机中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及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作案通讯工具、电脑中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证据也是分不开的。如:转账记录、账号流水等,从而呈现出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违法犯罪事实。可以说,电子证据是以上两个案例中破案的铁证,专业司法鉴定中心(所)配合公检法办案人员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信息中遴选出有价值的电子数据信息证据发挥了积极辅助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窃取个人信息属于非法犯罪。把取得的他人个人信息用于谋取商业利益,更是严重违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我们应该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的新时代好公民,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安全网络环境,用自己的诚实守信和脚踏实地去努力工作,而绝不能心存侥幸的投机取巧,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去获取不义之财,最终的的结果是必将获得法律的严惩,落得即害家人又害己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