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告起诉没写共同财产怎么判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能不能提反诉)

2013年1月,马某、李某相识,于2018年2月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1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马某、李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存续35个月。2013年3月20日,李某与奎屯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为购买位于XXXX号房屋一套,价值295,265元,新(2017)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李某,房屋为单独所有。2013年3月27日,案涉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行,抵押期限为15年、抵押金额为20万元。马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还房贷1,591.67元,总计55,708.45元。马某、李某经协商同意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以及离婚时房屋价值295,265元。2017年7月8日,李某个人购买长安牌轿车一辆,价值72,900元,首付22,900元,*款贷**5万元、*款贷**利息9675元,*款贷**期限自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7月3日,每月还款1,657.64元。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偿还*款贷**9,945.84元(1,657.64元×6个月),马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车贷49,729.2元(1,657.64元×30个月)。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案涉车辆所有人为李某,2017年7月12日抵押登记,2020年9月3日解除抵押。马某、李某经协商同意案涉车辆归李某所有,以及离婚时车辆价值35,000元。

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分割财产判决,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第三方起诉

2021年1月17日,马某(甲方)与李某(乙方)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8年2月8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甲乙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至法院起诉离婚,5月28日判不离。现经双方协议,同意离婚,协议如下: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婚后未生育,无子女抚养权;3.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有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4.婚后无共同债务。2021年1月26日,马某、李某在(2021)民初12号案件的调解笔录中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位于城关镇175栋452号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马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房屋*款贷**的一半即29,000元,剩余房贷由李某继续偿还;二、×××号车辆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马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的车辆*款贷**一半即22,000元;三、依法分割李某的社保金(指基本养老金)9000元;四、共同债务60,000元(马某住院借款20,000元及李某刷马某的信用卡借贷的40,000元),由马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马某、李某双方虽然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二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民初12号案件中均陈述没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马某、李某改变了解决离婚问题的途径,由协议离婚变为诉讼,在不同的途径下,适用不同的程序。其次,马某、李某在明知何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均作出无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并未告知其二人曾经达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该行为视为对财产分割的变更,而非延续。现马某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处理的房屋*款贷**和车辆*款贷**属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情形。

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分割财产判决,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第三方起诉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本案中,马某主张位于城关镇175栋452号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马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房屋*款贷**的一半即29,000元;×××号车辆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马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的车辆*款贷**一半即22,000元。诉讼过程中,马某、李某均同意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并协商一致案涉房屋现价值295,265元,与房屋购买时相同,一审法院对马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款贷**55,708.45元(1,591.67元×35个月),依法予以分割,李某应向马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7,854.23元(55,708.45元×50%),剩余*款贷**由李某自行偿还。马某、李某均同意案涉车辆归李某所有,并协商一致案涉车辆现价值35,000元,一审法院对马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车辆*款贷**折价后予以分割,李某应向马某支付车辆补偿款,该补偿款计算公式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款数额÷车辆总价款)×离婚时车价×50%,车辆总价款=购车时车价+应还*款贷**利息,经计算得出车辆补偿款为10,539.03元[49,729.2元÷(72,900元+9675元)×35,000元×50%],上述房屋补偿款、车辆补偿款合计38,393.26元(27,854.23元+10,539.03元)。李某提出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夫妻共同财产44,000元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赎车),要求马某补偿其11,000元的主张,因马某曾在人民法院(2020)民初410号案件自认借款赎车及收到款项的事实,在本案中又予以否认,违反禁反言原则。现李某仅主张共同财产中的1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李某应向马某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共计38,393.26元,马某向李某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婚前债务(赎车)的11,000元,二人之间的款项相互抵销,李某应向马某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27,393.26元(38,393.26元-11,000元)。本案中,马某主张分割李某基本养老金9000元,因马某、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时,李某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故对马某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某主张的共同债务60,000元,因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仅处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马某、李某有共同债务,可由债权人另寻途径解决。对李某抗辩应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意见。首先,马某、李某从相识多年到步入婚姻再到解除婚姻,这一路走来,双方之间肯定付出了很深的感情才能成为一家人,但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和琐碎之事导致两人又成陌路,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个人都用自己的方式对家庭有过付出,希望二人能好聚好散;其次,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马某存在过错。故对李某的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XXXX号房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款贷**由李某负责偿还;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号车辆归李某所有;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27,393.26元;四、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的44,000元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马某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车辆及共同债务。李某主张除房屋和车辆外,尚有44,000元共有财产被马某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请求一并进行分割。本院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所要处理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处理的全部财产,不以原告请求分割的财产为限,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一并进行分割,无需提出反诉;且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本诉,而本案李某提出分割44,000元的请求并非吞并本诉,而是增加一项分割财产,也不符合反诉的条件。马某关于一审法院不应处理该笔共有财产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分割财产判决,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第三方起诉

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借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的事实无异议,故该笔44,000元应向李某分割22,000元;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马某抗辩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40,000元,因一审法院已释明共同债务另寻途径解决,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二审改判: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XXXX房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款贷**由李某负责偿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号车辆归李某所有;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房屋、车辆补偿款16,39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