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信息抓取案”
-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原告:A公司、B公司
被告:C公司、D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01
# 作者风采 #

王栖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李园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法官助理
02
# 基本案情 #
涉案数据是二原告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房源数据集合,包括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 图、户型图等,属于核心经营资源。二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产品实施了如下被诉行为:一是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并自动去除房源图片的水印;二是将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和公众传播,包括在运营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载下**,将涉案数据发布至自运营网站、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向公众传播。二原告以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 050 万元,并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03
# 争议焦点 #
1.二原告就涉案数据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被诉行为是否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04
# 裁判要旨 #
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涉案数据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房源信息的相关需求,提升了消费者福祉,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尽管该权益并未在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具体列明,但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辩称涉案数据中可能涉及著作权的房源图片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对此,法院考虑到: 首先, 二原告明确在本案中并不主张与房源图片相关的著作权,是就涉案数据整体主张享有竞争性权益。 其次, 涉案数据本质上是客观反映房屋情况的事实类信息,而涉案数据的价值即体现在其所承载的信息本身。二原告通过对涉案数据的整体经营获得竞争性权益,该种权益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最后, 被诉行为是对涉案数据这一整体成果实施抓取、使用和传播行为,因此从被诉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层面考虑,被诉行为亦无法被著作权法所涵盖。综上,法院认为,无论二原告对房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故二被告的该项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考虑到:
第一,被诉行为违反了房产经纪行业的商业道德。 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原告房源网站百万次并获取涉案数据的抓取行为、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的存储行为,以及去除原网站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后传播至社交媒体、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的传播行为,本身即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二被告虽非制造“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自身运营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二被告在诉讼中,一方面明确承诺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拒不停止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第二,被诉行为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房产交易市场中消费者相对有限的交易机会不当地流向其他平台;同时,易使用户对涉案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亦增加了二原告的运营成本,阻碍了二原告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破坏了竞争秩序。 消费者在“虚假房源”的欺骗、误导下对房源情况完全陷入了错误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如果允许被诉行为在市场中普遍存在,无疑将导致通过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无法获得有效激励,甚至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和竞争秩序。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二被告的法律责任,法院结合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二被告运营产品的年收入超过千万余元、二被告的主观恶意等情节,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消除影响。
05
# 法官后语 #
本案是利用软件抓取、存储和传播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典型案例,所涉房源数据形式新颖、商业价值极高,被诉行为抓取技术清晰、使用方式多样。本案积极适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业道德、竞争关系的规定,对被诉抓取、使用平台公开数据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厘清了数据竞争案件中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且在诉讼中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遏制了房产经纪行业中的房源“搬运”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虚假房源”问题,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诚信经营开展研发、积累房产数据资源,维护了房产经纪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法院对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积极探索,亦是对政策、立法、司法等各层面,要求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为数字经济法治保障贡献司法力量的坚决落实和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