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所老板冒充女性跟客户谈恋爱,当获得客户信任后,找各种借口暗示对方给自己转钱。
案件来源: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长春,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害人牛某通过微信添加了被告人唐长春经营的“惜缘金牌红娘婚介所”的微信号,并到该婚介所交纳了会员费成为了会员。被告人唐长春将自己以女性角色创建的昵称为“苹果茜”的微信号作为婚介所介绍的发展男女关系的人员推送给牛某,并假冒女性角色与牛某聊天,在牛某提出微信语音聊天时,便要其前妻魏小燕讲一些暧昧话或语音消息,获取牛某的信任后,在交往过程中发送“没衣服穿了”、“生病了”等暗示语要牛某转钱。被害人牛某因误以为“苹果茜”是该婚介所介绍的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的女性,因而多次通过该“苹果茜”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给对方。9个月期间,牛某共计转账五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长春于2022年5月17日自动到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许家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2年9月5日,被告人唐长春将赃款五万余元退还给牛某,牛某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长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长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长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104.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长春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长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长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写在最后:兄弟姐妹们交友需谨慎,从本案来看被害人在没见过被告人的前提下,九个月的时间就转了5万多块钱给被告人。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为什么被害人没见过被告人的前提下就会转钱给对方,我相信这里面除了他听过被告人的声音之外,婚介所还起到了很大的背书作用,被害人误以为婚介所是不会欺骗人的。还有一层原因是被害人渴望恋爱渴望交女朋友渴望结婚,犯罪分子也抓住了被害人的这个特点,所以才有了他的诈骗那么容易实施。仅仅凭着跟对方说了几句话,让对方误以为自己就是个女的然后开始实施诈骗,帮着被告人实施诈骗的还有被告人的前妻,我不知道为什么在法院的裁判里面没有提到他的前妻,这个应该定性为帮助诈骗,给诈骗提供便利啊,我觉得他的前妻应该也会被判刑,但是我们的法院对此却置之不理,为什么?谁能告诉我为什么?如果是另案处理,一般会备注的,而且这是一个公诉案件并不像民诉案件那样没人原告就没有被告,这是公诉案件。这个案件也给我们很多人上了一课,敲了一个警钟,不要轻易的相信网络对面的人身份,声音是可以模拟的,*声器变**听说过吧?本案中他连*声器变**都没有用,直接找了一个女的过来帮他说句话来证明一下他是女人的身份,然后就各种理由,各种借口装可怜,博同情,让对方给转钱,如果他们俩是线下正式的男女朋友,男方也好,女方也罢,谁需要用个钱拿点钱给对方,没有问题,这是正常的情侣之间的一种互动。

我相信这个案例它不是个例,应该有很多人都被这样的情况给骗过。大约在13年,14年这样子,一个同事给小编介绍了一个女朋,当时小编在江苏泰州那个女的是在连云港也是没见面的情况下,让小编帮她充个话费呀,还有干点什么别的,当时小编还问了一下自己的朋友,我的朋友回答我,充个话费可以帮她充,她不还给你,我帮她还,当然后来充话费的钱是还给了小编,但是其他的问题后来又浮现出来了,原来那个女的是是搞传销的。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表达,没真正见过这个人的情况下,不管你在网上跟他聊的有多好,请勿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