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商标“傍名牌”被驳回!这次躺枪的居然是搜狐

提起“Sohu”、“搜狐”,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搜狐公司及其主要产品搜狐网。要说,搜狐集团的商标保护意识是很超前的,早在1998年公司成立之初,就提出申请注册“搜狐”相关商标了,涉及第9类,35类,16类,42类。虽然搜狐的商标布局很提前,但还是被人钻了空子,原因在于,搜狐并没有做好全类注册。

近日,某电动车品牌,因注册“搜狐”商标被驳回,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注册人杨光明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过广泛、持续使用,消费者也难以将两个“搜狐”区分。虽然之前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但不能作为该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注册人杨光明的诉讼请求。

商标被异议傍名牌,最新商标侵权事件

杨光明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杨光明认为,被诉决定中多处表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称谓混乱,原审判决未予纠正,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杨光明认为自己在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利,“搜狐”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而且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自己申请“搜狐”商标前,搜狐公司的“搜狐SOHU”系列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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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光明申请注册的“搜狐”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杨光明在上诉过程中,对一审公文中的相关表述与内容有异议,内容中出现多处表述错误以及前后不一致之处。在原审庭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已进行了说明,原审判决对此应予以载明并纠正。但上述事实不足以据此认定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搜狐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媒体报道、审计报告等证据显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结合其获得的荣誉以及曾被行政机关、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的记录,提供的信息传送、信息提供服务,可以证明搜狐公司的“搜狐SOHU”相关商标使用在信息传送服务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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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其次,杨光明注册的商标标志由汉字“搜狐”构成,而搜狐公司的标志由汉字“搜狐”和字母“SOHU.com”构成,二者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相同,杨光明注册的“搜狐”商标构成搜狐公司商标的复制。再次,二者对应的公众存在较大程度的交叉重合,足以使公众认为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有可能减弱搜狐公司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因此杨光明注册的“搜狐”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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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搜索“搜狐”相关商标,其中有很多其他公司和个人成功注册,也就是说“搜狐”商标并不全部归搜狐集团所有,这也就给搜狐集团带来了不少麻烦。

虽然此案算是搜狐公司的胜利,但是也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从此案可以看出,商标全类注册的重要性,尤其作为搜狐这类的大公司,更有必要做好全类注册,全面保护商标,以防止因商标被抢注引发不必要的商标争议,浪费财力,物力,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