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是现代城市的主要标志,也是最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之一。一座没有自来水的城市就不能称之为现代城市,即使它拥有显赫的身世和辉煌的历史。
西安,就是这样一座曾经令人尴尬的名城。
由于当时没有自来水设施,民国时期西安市民的饮水困难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争水而斗殴或因水价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上世纪三十年代初期,国民政府将西安定为"陪都",名曰西京市。
为了顺应"开发西北"的形势,发展城市经济,同时解决全市数十万民众的生活饮水问题,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初,省建设厅具文上报陕西省政府,提议建造"西京市自来水厂",文称:"查西安饮料全赖井水水质既属不良,水量亦感不足。现人口日增,需水日繁,卫生消防等设备亟应举办,本厅为应本城市民之需要,拟建造自来水厂,其全部工程范围拟以每日出清水三百万加仑为度",随文并附与承包商上海德威洋行所订立的"草合同"底稿及其说明书、水管总图等文件。省主席邵力子同年二月指令建设厅"批准备案"西安以现代供水的自来水筹建工程由此正式拉开序幕。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4月,陕西建设厅与德威洋行在"草合同"的基础上商订正式合同,《合同》规定第一期工程范围以每日能出清水一百万加仑,全城各处管内水压须能达到59英尺以上,各项工程费用总计62.50万元(旧法币),由乙方随工程进行程序垫付,甲方每月应付乙方法币2.5万元整,至全部工料本息付清为止。乙方应于四个月内将各项工程之详细说明及图呈交甲方审核,并于接到核准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工。
当时代表德威洋行在《合同》上签字的是洋行华理孙季华,合同甫定,德威洋行即停闭歇业,将承包权转让给上海理宏洋行继承,孙季华此时又被任命为理宏洋行的代表。建设厅以理宏洋行系新成立,资信不足,否定了理宏洋行的合同继承权。后经商定由孙季华联系美商"上海中外贸易公司"与陕西省建设厅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其实仍由上海理宏洋行承建。
西京自来水修建合同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8月20日正式签订。甲方为陕西省建设厅,担保人为陕西省银行;乙方为上海中外贸易公司,担保人为美国大通银行;见证人为上海理宏洋行孙季华。
同年(1936年)10月2日,孙季华根据合同规定,与建设厅共同选定西门外南火巷附近(今环城西路南段自来水一厂和自来水公司北院部分地块)为厂址,绘制草图,会同监修工程师何幼良勘定报经陕西省建设厅批准圈购。西京水厂占地68亩,分为南北两部分,北边为生产区,南边为办公区。
凿井工程由乙方分包给天津东方铁厂施工,于1936年10月15日现场指定1号井位,10月25日立架开钻。土建工程由乙方分包给上海潘荣记营造厂承建。到1937年8月底,1、2、3号深井钻凿完工,经抽水试验,出水量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土建工程包括水塔、出水间、办公室、清水池等项目。到1937年年底,完成了水塔的三层架柱、出水间框架和蓄水及四幢办公用平房后乙方美商中外贸易公司就借口抗战事起,在沪器材不便西运,工程无法继续为由强行停工并撤离现场回国。此时,乙方完成的工作量经核算仅为17.1万元(法币,下同),而陕西省建设厅自合同签订起到工程停顿乙方撤离时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给乙方42.5万元。美商上海中外贸易公司卷携浮领的25.4万元匆忙离去。
由于乙方中外贸易公司已经撤离中国,但它的担保人美国大通银行还在上海,于是陕西省建设厅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34月曾三次与乙方的担保人美国大通银行及其律师阿乐满交涉,索讨被浮领的款项,但终无结果。
到了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陕西省政府又派员赴沪与大通银行交涉,仍然遭到美国大通银行无理回绝。万般无奈之下索讨浮款之事只能被迫搁置。
抗战胜利后,西安市政府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0月向省政府呈文报请设立机构,接办西京自来水厂未完工程。民国三十五年6月7日成立"西安市自来水厂筹备委员会",时任市长张丹柏兼任主任委员。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3月成立"西安市自来水厂筹备处"重启水厂建设工程。从是年3月到7月曾修建水厂围墙、大门,淘修了两口深井,共耗资4.84亿元(旧法币)就因财力拮据,资金无着而又停顿下来。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月,西安市政府拟招股筹款,继续水厂工程。改水厂筹备委员会为"西安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招股集资,当时拟定官股1000亿元(旧法币,下同),商股1500亿元,共拟集资2500亿元。但终因彼时政局动荡,物价飞涨,人心恐慌,招股计划遂化为泡影,水厂筹建工程再一次被迫搁置。
从1936年开始到1949年5月西安解放前夕,民国政府历时十四年投入巨资兴建的西安自来水仍然是一个破败的半截子工程,留守人员监守自盗,遗留材料被洗劫一空,流民随意在工地空场开垦种菜,所谓的水厂工地一片狼籍惨不忍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