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天到了,很多冬眠的动物醒来了,好多人跃跃欲试想吃“野味”,但“野味”味道虽美,但是寄生虫很多!
国内此前法律法规仅规定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而新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很多人对诱捕麻雀不以为然,觉得也就是个家雀,没啥啥了不起的。其实,非然!诱捕麻雀,不仅违法甚至涉嫌构成犯罪!
麻雀,属于“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就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为此,邓小琳律师这一期推出关于诱捕麻雀引发的刑事案件,以此普及保护“三有动物”方面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从今天做起、从自我做起,为保护野生动物尽心尽力!
铤而走险诱麻雀,法不容情罪难逃,抓!
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樟林村、岐山村一带,擅自利用电子设备诱捕野生鸟类120只,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诱捕的120只鸟类均为麻雀,属于“三有”动物。近日,莆田市仙游县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以身试法图侥幸 身陷囹圄悔不该
2019年12月,戴某某在仙游县赖店镇山尾村盗窃一条“马犬 ”狗 ,同月路过赖店镇樟林村时,被“马犬”狗的主人遇见,发现戴某某正在安装涂抹老鼠粘的钢铁,通过*放播**声音诱鸟器引诱野生麻雀,待麻雀停留在钢铁上被黏住后,取下钢铁进行抓捕。
“马犬”狗的主人见状喊来附近的几个居民将戴某某抓住并扭送到派出所。
公安机关在戴某某摩托车上查获了众多捕鸟工具和120只野生麻雀。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供述道:由于初来乍到,没什么人找我做装潢生意,我一个人在这边又很无聊,就想着去野外抓鸟。然后,我在淘宝上看到有声音诱鸟器,好奇就购买了,以为拿来诱捕几只麻雀是小事。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有着跟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一样的想法,认为捉捕几只麻雀只是小事情,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确,过去麻雀是农村极其常见的一种鸟,主要以谷物为食,也是被经常捕杀的对象。上世纪50年代,还因祸害庄稼被列为“四害”,那为什么现在猎捕却构成了犯罪?
普法时间
麻雀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早在2000年8月1日,麻雀便入选了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并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3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捕捉麻雀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禁猎期和禁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
禁用的工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检察官说法
在福建省第三十八个爱鸟周(3月25日至31日)之际,希望通过该案例警醒世人,同心呵护鸟类、共建美好家园,树立意识,改变习惯,守法知法,爱护动物,保护生态,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随意狩猎而触法犯法,追悔莫及。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三有动物”有哪些?
上文提到麻雀为“三有动物”,那什么是“三有动物”呢?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进入“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法》保护。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醉药麻**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注意!这些动物不能乱抓
春天到了,很多冬眠的动物醒来了,好多人跃跃欲试想吃“野味”,但“野味”味道虽美,但是寄生虫多啊!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针对近期多地曝出的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正式回应:国内此前法律法规仅规定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新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除了癞蛤蟆外,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
兽类88种
刺猬、狼、沙狐、貉、鼬、白鼬、黄鼬、猪獾、果子狸、野猪、狍、驯鹿、草兔、飞鼠、松鼠、花鼠、豪猪、小竹鼠、社鼠等。
鸟类707种
红喉潜鸟、黑喉潜鸟、黑脚信天翁、白鹭、秃鹳、鸿雁、雪雁、鹌鹑、雉鸡、小田鸡、雪鸽、普通翠鸟、太平鸟、八哥、喜鹊等。
两栖类291种
版纳鱼螈、中国小鲵、东方蝾螈、华西蟾蜍、中国树蟾、云南小狭口蛙、花姬娃、黑龙江林蛙、版纳蛙、海蛙、竹叶蛙等。
爬行类395种
乌龟、中华花龟、四眼斑龟、砂鳖、蝎虎、中国壁虎、长棘蜥、中国石龙子、青脊蛇、绿脊蛇等。
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江西叉突襀、广西瘤蝓、田鳖、中华旌蛉、中华两栖甲、龟瓢虫、井冈小翅蛾、燕凤蝶、古田钉突食虫虻、中国突眼蝇、双齿多刺蚁、中华蜜蜂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关于新冠肺炎传播路径的主流设想是:蝙蝠-穿山甲-人。这与2002年SARS“蝙蝠-果子狸-人”的传播路径如出一辙。如今,“食野味”成为众矢之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也愈发高涨。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