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社会团体2021年度年检的
通 知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巨鹿县民政局将实施2021年度全县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社会团体具体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按通知要求接受2021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22年5月31日截止。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一)各社会团体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并将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的年检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二)县民政局审查年检材料,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公论**告。对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部分社会团体,民政局将进行抽查。
四 、年检提交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 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2021年6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的流水账单(银行机打)。需正式会计审核年度《财务报表》账目并签字盖章。(注:今年按双随机抽查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四)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名单。
(五)主要会议的记录、图像材料和一年内不少于5次活动的佐证材料。
(六)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不涉及收费的做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登录邮箱jlshzuzhi@163.com,密码:jl4328640。*载下**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所需表格。
五、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变更、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内部机构建设和换届情况; 注: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五)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费情况;
(六)社会团体涉企收费情况,以及涉外经费情况;
(七)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举办研讨论坛活动情况;
(八)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九)*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十一)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情况;
(十二)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三)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县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社会团体,必要时需出具财务审计;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社会团体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社会反**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硬性条件)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①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②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③以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④强行要求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⑤强行要求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⑥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⑦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⑧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⑨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规收费;
⑪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领导机构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重大活动没有报告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县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团体应当向县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县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最终意见。
七、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县民政局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县民政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县民政局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到时未参加2021年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县民政局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20、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20、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团体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社会团体年检结论重新定议。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避免年检人员过于集中,过于密集,参加年检人员要佩戴口罩,配合测温。
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刘晓娜 杨帆
联系电话:0319-4328640
报送地址:巨鹿县民政局517
巨鹿县民政局
2022年5月5日
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2021年度年检的
通 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巨鹿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1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具体相关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要求接受2021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22年5月31日截止。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并将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的年检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二)县民政局审查年检材料,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公论**告。对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局将进行抽查。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2021年6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的流水账单(银行机打)。
(四) 教育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和卫生机构需提供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名单。
(六)主要会议的记录、图像材料和一年内不少于5次活动的佐证材料。
上述提交材料中的有关表格到邮箱中直接*载下**jlshzuzhi@163.com,密码:jl4328640。
五、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变更、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内部机构建设和单位安全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五)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六)*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八)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九)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县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要时民政局直接进行财务审计;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硬性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2020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设立“小金库”的;
15.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不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民政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七、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县民政局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县民政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县民政局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到时未参加2021年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县民政局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20、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20、2021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重新定议。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避免年检人员过于集中,过于密集,参加年检人员要佩戴口罩,配合测温。
社会组织年检联系人:刘晓娜 杨帆
联系电话:0319-4328640
报送地址:巨鹿县民政局517
巨鹿县民政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