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便辍学打工不常回家,辗转餐馆当服务员、在社会上四处流浪……是什么原因导致孩子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年4月,17岁的张某某与15岁的葛某某、13岁的刘某某互相邀约,三人凌晨翻墙进一家烟酒超市盗窃香烟数包,再到另一超市销赃,将所得钱款均分。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长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综合案件情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6月7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未成年人开展训诫宣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逮捕决定书,分析张某某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张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三名未成年人均父母离异,家长忙于生计对孩子缺少关爱,孩子在社会结识不良朋友,且法治观念淡薄,导致最终实施盗窃行为。“确实是我们做家长的失职,孩子涉嫌犯罪我也有责任,我给孩子关心太少,自孩子初中毕业后就没怎么管过。”训诫会上,涉案未成年人家长难掩愧疚。


检察官对张某某等三人开展训诫及法治教育,三人均表示十分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容处理,在今后生活中将端正态度,积极向上,严格遵守法律,约束自身行为,做一个对社会、对他人有用的人。


针对监护缺失的情况,检察机关分别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嵩明县检察院未检负责人杨云洁向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亲职教育,指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港湾,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给予孩子温暖的陪伴和鼓励将会是他们向阳而生的底气,也是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家长应该履行好监管职责,给予孩子更多关心教育,做孩子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案中立足职能,承担“发起者、协调者、督促者”角色,以司法保护助推家庭保护,持续支持、推动、监督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依托与妇联共建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同步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督促监护工作,更好地推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到位,让缺失的爱与责任回归。

来源丨嵩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