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打假人的法条 (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规制探析)

说到打假人,我想大家最关心的一是打假人的存在是否合理, 二是打假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限制打假人的法条,实务中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的讲,就是购买者可以知假买假。打假人并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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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第二个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 者 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可知,打假人作为购买者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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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这里,大家心里肯定会有疑虑,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助长职业打假人的嚣张气焰使其肆无忌惮吗?这不就是敲诈勒索吗?

别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出台《“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

人人都可能成为打假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了边界。总之,法律底线不能碰,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