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收说明 (海关税收分析)

本人作为本地非著名律师,在日常接受咨询时常常被问到有关海关税收的时间问题,归纳起来就是重点把握好一、二、三的区别。

《海关法》第62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后文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1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52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实践中有企业或者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发现后予以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来说违法行为实施之后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

那么这个2年的时效如何计算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如果是单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很好理解,单如果是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多次反复地发生,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这里有三个关键点:违法故意、违反同一规定、数个独立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数个独立行为可以有多少时间间隔限制呢?实践中自由裁量一般参考是6个月以内。

接着上文提到的《海关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1条,追征税款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同时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每日万分之五,年化达到18%,千万不能小看,如果按照3年的期限连续行为来看,滞纳金一般会征收到36%。

海关应当在3年之内对企业追征说*税漏**款,还是在1年之内对企业补征少缴的税款?关键看是否存在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立案处理的,包括海关立案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均可理解为“违反规定”,追征3年税款;如果没有被海关作为违规案件立案处理的追补税情事,分两种情况考虑:(1)申报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因案值小、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海关立案标准的,海关可以追征3年;(2)申报行为不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只补征1年。

3年征税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从海关作出征税决定之日开始(即开具海关税款缴款书)往前追征3年,超过3年的不再追征。但是,如果违法案件被海关立案侦查、调查或者稽查的,上述期间应该予以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可以进行稽查。海关稽查补税针对不需要移交缉私的非违规行为作出的补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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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海关税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