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引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何引导取证)

转自:郑泳彬律师,法猫律师优选入驻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第1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场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品毒**、运输*品毒**、制造*品毒**、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砸抢打**”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审查注意点:

1、组织人数:是否为3人以上。如果不是3人以上,则难以认定为恶势力。

2、行为次数:实施犯罪是否为多次。一般而言,3次以上方为“多”。因此要重点审查,犯罪行为是否与涉嫌人员相关,还是只是偶发的一两次而已。

3、社会影响:是否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项要落实到证据层面,则较为模糊,什么恶劣,要多大的影响,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参照法发〔2018〕1号)第9条

4、一次犯罪、多次违法能否认定恶势力。黄京平《恶势力的特征及其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3期:犯罪的多次性与违法犯罪的多次性有区别,没有达到多次构成犯罪的程度,很难认定为恶势力。

二、恶势力犯罪组织如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法发〔2018〕1号第15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审查注意点

5、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首要分子要对集团内的全部犯罪负责,不论是否有参与或组织或指挥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则只对自己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起诉书注意审查是否按犯罪集团起诉。如果没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提示合议庭不能按犯罪集团认定。

三、认定利用软*力暴**实施犯罪的主要条件

(一)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表现形式: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

(二)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一般表现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

特殊表现形式【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

审查注意点:

7、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8、追诉时效审查。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多次”违法犯罪应划定时间范围并考虑追诉时效。以“多次”敲诈勒索为例,指2年之内3次敲诈勒索。如果2年内没有3次,则不能认定多次。如果间隔超过5年的行为,则也可能过诉讼时效。

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案件分析,涉恶势力案件认定

扫黑除恶

作者:法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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