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厂房地址:
为了加强厂区的“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责任目标
租赁期内,乙方要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允许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安全事故;全年确保实现无事故记录;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二、双方责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甲乙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各自履行下列职责:
(一)甲方责任
甲方在乙方入驻前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水、电、气等要害部位的安全注意事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乙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单位)或租赁合同签约人(个人)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并承担所有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乙方有教育自己员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的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乙方必须确保并配备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乙方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按要求自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保证经营场所内生产活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乙方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或改造,必须委托有消防安全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处理
4、租赁期间,乙方应对承租厂房和设施做好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厂房的结构。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修缮或赔偿。
5、乙方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使用高负荷机械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
7、乙方严禁在承租区域内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品。
8、乙方严禁在承租区域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向甲方申请,经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未经准许造成消防安全隐患事故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重要部位堆放杂物。
10、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造成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设备遗失、损坏的,按照原价赔偿。
11、乙方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甲方组织的消防应急演练,并乙方也可自行组织员工消防演练。
12、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保证设施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检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设施设备管理人员配备率、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13、乙方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工作,确保不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造成的各类社会不良影响。
14、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作业责令停工整改。如因乙方违规作业或人为造成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全额承担。
三、责任 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