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感情纠纷案例 (老年人婚姻法律案例)

老年婚姻有哪些法律规定,老年人感情纠纷案例

第一节 搁浅的婚姻——老年夫妻为何不能修得百年同船渡

五、熬到头的婚姻

题记 年轻人讲爱情,老年人也要讲爱情,因为维系婚姻的纽带就是两个人之间的真挚感情。车尔尼雪夫斯基曾经说过,你爱一个人爱她什么呢?就是爱这个人所独有的,别人没有的一切。中国人说的更直接:“情人眼里出西施。”所以,夫妻间有无感情是判断一个婚姻是否合格的标准。

关键词 夫妻感情破裂

案情讲述

白发夫妻 50年婚姻现危机

2008年,居住在女儿家的王老太收到户籍所在地法院寄来的传票,她丈夫张某向法院起诉要与她离婚。王老太被这个消息震惊了,昏花的眼中流出痛苦的泪水。

王老太作为童养媳嫁入张某家,夫妻二人先后生育了3个子女。因为没有文化,王老太一直在家充当"全职太太”的角色,经济上完全依赖张某。看到妻子被孩子和家务折磨得失去姿色,张某开始抛妻别子在外风流快活。由于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王老太对花心的丈夫只能忍气吞声,心想等到他年纪大了,精力体力不行了,自然会回到家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花心不改,依旧绯闻不断,夫妻两人的感情逐渐疏远。1995年,实在无法忍受丈夫各种绯闻的王老太来到外地的小女儿家。从此,夫妻两人正式分居。本以为自己眼不见心不烦,没有想*花心到**的丈夫竟然起诉要求和自己离婚。

勇敢抗争 文盲老妇护家庭

开庭的时候,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原告张某说,自己是包办婚姻,夫妻没有感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王老太答辩说,张某与自己已经生活了一辈子,夫妻是有感情的。他现在要求与自己离婚,完全是为了方便*欢寻**作乐,希望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3个子女默默地坐在旁听席上,他们都向法官表明站在妈妈一边。审判员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以后,当庭指出原、被告共同生活50余年,养育3个子女,说明双方是有感情的,判决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2009年6月,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老太离婚。

王老太聘请了律师,律师分析由于他们已经分居十余年,所以这次判决会“凶多吉少”。于是,决定以王老太长期居住在小女儿家为由,先提出管辖异议。很快,一、二审法院先后做出了将案件移交王老太临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张某再次发现形势对自己不利,法院开庭时没有到庭。数天后,张某迫于家人和亲友谴责的压力,向法院打来电话,请求撤诉。

认真思考 无爱婚姻终解体

王老太虽然打赢了张某提起的两场诉讼,但是他们夫妻还分居两地,感情仍然没有改善。王老太平时在家中常常看电视剧,看到剧中的主人公为了爱情把人生演绎的轰轰烈烈,再对比自己生儿育女平淡的一生,内心感慨良多。自己一生没有得到丈夫的爱,丈夫也没有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两个人一辈子心里对对方的恨多于爱,这样的婚姻维持下去还有什么意思呢?

王老太想来想去想通了,张某不就是想离婚吗?自己现在和他的生活现状与离婚也没有什么区别。孩子们都很孝顺,离开他自己也能生活下去。想到这里,王老太顿时觉得心头的包袱放下来了,她把自己的想法跟女儿说了。几个子女一商量,觉得妈妈说的有道理。于是,王老太抽个时间在女儿陪同下,回到原籍与张某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

法眼聚焦

维系婚姻家庭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家庭,是人类得以延续的生存方式,但是结婚容易维持难。中国人注重家庭也好面子,为了公众形象不惜牺牲自己的年华和幸福,即使夫妻已经变成仇人,仍然保持着婚姻家庭形式。更有甚者,抱着我不幸福也不让你快乐的狭隘报复心理,与对方纠缠一生。那么,面对矛盾的婚姻和家庭,以什么标准衡量有无维系的必要呢?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产生危机的婚姻,归根到底是感情发生变化。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应当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反之,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家庭是不道德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讲过,真正的爱情的结合是一切结合中最纯洁的。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之间犹如牙齿和舌头,常常会发生摩擦。怎样判断夫妻矛盾是日常冲突还是感情破裂后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一,一方当事人过错情形,如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力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犯罪、赌博、吸毒等恶习服刑或者屡教不改。其二,有悖于婚姻目的情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宣告失踪、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三,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包办、买卖婚姻。其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从级别上讲,离婚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注:案件影响程度和财产争议数额也是法院管辖依据,各地规定不一)。从地域上讲,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下列情况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力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老年夫妻发生纠纷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看婚姻基础。凡是相互了解程度深,感情基础好的婚姻,夫妻之间的矛盾容易消除,婚姻维持的可能性大。反之,则难以调和。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是否互相体谅和尊重,可以看出双方是否培养起深厚的感情。再次,看婚姻现状。查清夫妻关系现状和离婚的真正原因,容易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最后,看和好可能。这实际上是结合对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得出是否维系婚姻的结论。

如果老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是哪一方的过错,都应当妥善帮助老年人解除婚姻关系,因为婚姻不是惩罚。如果老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就应当努力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化解时要注意下面几点:

首先,将老年夫妻分开询问。耐心倾听老年人陈述,忽略矛盾的枝节问题,从老年人的话语中提炼双方矛盾关键点。

其次,站在家庭团圆的角度劝解老年人。人老了以后,相互之间的依赖心理变强,对家庭的留恋感增加。所以,参与调解老年夫妻纠纷的人要把握好这个心理,告诉老年人存小异求大同。

再次,子女对有错误的父母要直言批评。如果说外人的调解要注意方式方法的话,子女对于父母矛盾的调解可以更加直率。老年夫妻发生矛盾总希望自己获得子女的支持,所以子女应当利用这个机会,当一回裁判,有时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附录】

离婚协议书

(参考文本)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男女双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2.婚生女(子)______已长大成人,无需抚养;

3.夫妻共同财产中(列举清单)______归女方所有;______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或者需要帮助,写明帮助的方式);

5.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六、金婚危机

题记 成年男女基于爱情缔结婚姻而成为夫妻;但是,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不但要双方自愿,而且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合法的婚姻家庭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才能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 婚姻无效

案情讲述

父母之言 表兄妹结为夫妻

刘某某的母亲和徐某的父亲是亲兄妹,刘某某的母亲从小就喜欢乖巧的徐某。1960年1月,刘某某和徐某奉父母之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后来,刘某某上了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徐某在家乡工作,夫妻分居两地。虽然那时候家里经济并不宽裕,但是他们夫妻恩爱,省吃俭用,工作舒心,家庭幸福,两个孩子也健康成长。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刘某某被单位派往美国学习、工作。他除了每年几次往返工作和探亲外,平时和妻子徐某之间只能靠电话和信件进行联系。孩子和家里的一切都扔给了她,但是徐某毫无怨言,一如既往地支持刘某某的事业。慢慢地,儿女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也先后去了美国。徐某变成了老徐,退休回到了家中。刘某某曾经几次把她接到美国生活,但是徐某感到在国外生活不习惯,独自回到国内。这样,他们夫妻分居生活前后长达三十年。

诉至法院 老夫妻婚姻无效

2008年,年迈的刘某某决定落叶归根,徐某终于结束了独居的生活。在所有人都以为他们可以安享晚年的时候,没有想到长期异地生活已经使两人的生活习惯和观念上存在很大差距,加上他们双方的父母均已经去世,夫妻之间的包容性也越来越少。

一天,刘某某又一次因为个人生活习惯被徐某指责。他伤心地想,本来是回国团圆安度晚年的,没有想到妻子变成了母老虎,自己整天伤心委屈,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意义?于是,他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称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徐某答辩说,虽然他们夫妻是表兄妹,但是两人结婚至今已经50年,不同意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他们确实是表兄妹的事实以后,判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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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辈子的婚姻为何无效?

案件中男女主人公共同生活了一辈子,他们晚年一闹矛盾,法院为什么不进行民事调解,就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呢?这是因为他们的婚姻违反了法律*亲近**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行为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会被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我国《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法律快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亲近**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亲近**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亲近**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亲近**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锦囊献计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如果离婚案件涉及无效婚姻情形,当事人切记:第一,法院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后才能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二,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准撤诉,一审生效;第三,当事人之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处理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二审终审制进行审理。

第二节 无言的结局——老年人再婚以后为什么容易离婚

七、功利婚姻裂变记

题记 老年人失去配偶以后,再结良缘是度过幸福人生的桥梁。但不是再婚老年人都能够"老夫喜作黄昏颂,满目青山夕照明”,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的"夕阳晚恋”以分手而告终,原因就在于婚姻的功利性太强。

关键词 婚姻基础

案情讲述

你找粮票我找保姆 丧偶老人再缔姻缘

老蒋是工人,上世纪七十年代老伴去世,撇下两个孩子。经人介绍,他认识了丧偶带着三个孩子的农村妇女吴喜花。老蒋希望有个知冷知热能够照顾家庭的人,吴喜花希望有个挣工资能够帮助她把孩子拉扯大的人。两个人,一个找保姆,一个找粮票,见面后一拍即合。于是,他们登记结婚,两家合为一家。那个年*考代**虑不了感情生活,所以老蒋和吴喜花并没有什么夫妻感情,也常常为经济开支闹纠纷,家就像一个合伙过日子的组合体。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老蒋退休,每月靠千元退休工资生活。吴喜花没有工作,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她觉得待在城里没有事情做,就回到了农村老家。结果,老蒋和吴喜花城里乡下两处分居。2009年,70多岁的老蒋向法院起诉要和妻子吴喜花离婚。两个人虽然是再婚夫妻,但是也过了二十多年了,怎么突然闹起了离婚呢?

你是凑合我是将就 无爱婚姻最终解体

原来,老蒋的子女看到吴喜花不和爸爸共同生活,一方面担心爸爸生病住院没人护理,另一方面爸爸若先去世,房产、退休金和抚恤金都得被吴喜花拿走。他们感到心里不平衡,经常到老蒋处挑拨离间。老蒋在子女支持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喜花离婚。

在法院开庭时,原告老蒋陈述说,这几十年来,我们都是将就凑合过来的,一直与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个婚姻再维持下去没有意义。被告吴喜花答辩说,我们已经共同生活了20多年,他嫌我是农村人,在家里我一直没有地位。为了孩子我忍辱负重,离婚会被人笑话,我不愿意离婚。

法官为了妥善解决这起老年人的婚姻纠纷案件,分别给他们及子女做调解工作,最后,老蒋同意一次性资助吴喜花10万元,他们协议离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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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人夫妻感情为何容易破裂?

首先,老年人再婚时一般感情基础比较差。再婚老人婚前由恋爱到结婚以“短、平、快”居多,即婚前交往时间短、感情平淡、结婚快,以致感情基础先天不足。

其次,老年人再婚时,择偶动机的功利性强。部分老年人出于解决住房、子女户口、贪图财产等功利心理,或者有人照料生活、解决老年孤独等生活动机而结合,忽视恰恰是婚姻中最重要的感情因素。

再次,老年人再婚后与子女关系失调。老年人重组家庭,打破了原来的家庭结构。无论对子女或老人,如果不从重组后的家庭角度去考虑问题,势必导致新的婚姻矛盾的产生。

再婚老年人如何避免功利性婚姻?

婚姻应当基于两情相悦而缔结,老年人再婚组成家庭,互相照应的心理胜于爱情,因此要避免功利性婚姻。首先,老年人选择再婚配偶要注重思想交流,看看双方是否有共同语言,情投意合的婚姻才能持久;其次,老年人选择再婚配偶要注重门当户对,双方反差小的婚姻趋于稳定,只有双方交流的是思想感情而不是物质利益时,婚姻才能持久;再次,老年人选择再婚配偶不要一意孤行,要听取家庭成员意见,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道理也适用于老年人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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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力暴**。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锦囊献计

再婚老年人要避免婚姻家庭烦恼,在重新组建家庭时要把握好下面几点:

第一,要打牢与再婚配偶的感情基础。老年人再婚之前,不妨多接触一段时间,不要急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象,就是对一对看跟自己双方像不像,避免草率结婚又离婚。

第二,要处理好再婚前财产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属于子女应当继承已去世配偶的遗产,应当先让子女继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在共有人中进行析产,然后,自己再谈婚论嫁。

第三,要处理好再婚后财产的归属关系。老年人再婚后的日常消费较少,对于再婚后取得的财产再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归属,防止一方出现意外时,子女因为财产问题与配偶发生争议。

八、疑心病引发的婚姻纠纷

题记 再婚老年人一般都有过婚史,几十年后相遇,怦然心动的不只是对方的容颜,还有对方的品格。不放心的是对方的异*交性**往史,特别是曾经因为外遇婚姻破裂的老人。关注适当,对方会感觉到珍重;关注失当,对方会感觉到束缚。

关键词 人身自由权

案情讲述

疑心搅乱黄昏恋

王阿姨来到街道司法所,让调解员帮她写诉状,说要和老伴秦天某离婚。调解员问她为什么要离婚?王阿姨无奈地摇摇头,苦笑着说,我像一个与特务打交道的人,每天生活在监视之下。

原来,王阿姨和秦天某是再婚夫妇,他们都已经退休。王阿姨性格开朗,退休后整天在外面参加老年人的唱歌跳舞活动。秦天某好静不好动,王阿姨一开始让他一块去参加活动,他多次拒绝。后来,秦天某突然主动和王阿姨一起去参加各项活动。开始,王阿姨以为老秦被他们热情的氛围所感染,后来,才发现秦天某每次参加活动既不张嘴唱歌,也不起身跳舞,就像一个影子一样跟在王阿姨身边。这时,王阿姨才明白秦天某跟她出来不是为了活跃晚年生活,而是为了监视她的行踪。王阿姨指责秦天某对她不信任,*辱侮**她的人格。秦天某辩解说,自己的前妻就是因为和别人有染他们才离婚的,他不是不放心王阿姨,而是特别珍惜他们的婚姻才和她一起活动的。在无形的压力下,王阿姨很快感到自己的高血压、心脏病状况一天比一天严重。为此,她想出了离婚的下策。

检讨挽得姻缘存

调解员认为他们夫妻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利益冲突,感情也没有破裂。秦天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平等和行动自由的原则,干涉了王阿姨正常的社交活动。于是,调解员就登门拜访秦天某,耐心细致地跟他谈心。经过调解员的悉心调解,秦天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诚恳地表示自己是真心爱妻子,所以才有胡乱猜疑的毛病,今后将全心全意照顾好她。调解员看到时机成熟,就把王阿姨喊到一起进行和解,秦天某连声对王阿姨赔不是,表示他要爱王阿姨一生一世。王阿姨最后松口了,对调解员说,观察老秦一段时间再考虑是否离婚!为了挽回婚姻,秦天某还当场写下保证书,郑重地签字画押。于是,夫妻俩尽释前嫌、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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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情的名义就可以干预对方行动吗?

“长相知,不相疑”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原则,再婚夫妻间的互相猜疑,最终会导致感情破裂而再度离婚。秦天某认为自己作为丈夫,有权看护妻子,岂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配偶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再婚老年人应当明白,没有自信就不会有健康的生活,没有信任就不会有美满的婚姻。

什么是配偶的人身自由权?

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基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产生。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第二,夫妻双方均有参加学习的权利;第三,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这三项权利都是指夫妻虽然因为婚姻而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但是他们之间的人格和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同时,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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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锦囊献计

人身自由权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丈夫对妻子人身自由权利的干涉,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的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不仅取决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的是取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人身自由权不能滥用,夫妻任何一方不能不顾家庭、为所欲为。行使人身自由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必须做到权利义务相一致。毕竟已婚男女对配偶、子女、家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兼顾家庭生活与社会活动,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行为。

第三节 迷失的情爱——影响老年人夫妻感情的因素

九、冷漠的夫妻

题记 左手握右手,握着没有感觉,但是离开不习惯,这就是部分老年人婚姻的现状。岁月已经把夫妻之间的激情带走,剩下的就是对子女的牵挂和惯性的夫妻生活,日复一日的单调生活造就了冷漠的夫妻。

关键词 夫妻扶养义务

案情讲述

冷漠二老 晚年闹上法庭

岳大爷在工厂工作,岳大娘在老家务农,夫妻两地分居生活数十年。每年只有春节和夏收季节岳大爷才能回家看看,帮助岳大娘干点农活。夫妻之间始终没有过如火如荼的爱情,他们生活在没有感情的婚姻中。岳大爷退休以后,没有回到农村,也没有把岳大娘接到城市,夫妻两个仍然处在分居状态中。2008年,岳大娘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且无工资收入来源,而岳大爷有存款,每月还有1000多元退休金,要求岳大爷每月给予扶养费,并支付她住院的医疗费。被告岳大爷在答辩状中说,岳大娘在农村有耕田、有房屋,吃穿不愁,希望法院驳回岳大娘的诉讼请求。

无*夫情**妻 扶养仍是义务

法院择期进行了开庭审理,岳大爷当庭又提出了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岳大娘给他扶养费。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岳大娘和岳大爷都身患多种疾病,需要长期吃药,甚至住院治疗。双方的经济状况都不富裕,法院最终判决岳大爷每月向岳大娘支付200元扶养费,驳回了岳大爷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岳大爷不服上诉,提出自己每月养老金入不敷出,无力承担岳大娘的扶养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岳大娘的诉请。二审法院指出,岳大爷虽然同样身为老年人,但是每月有固定的收入,并且享受国家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生活条件明显优于岳大娘。为了保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岳大爷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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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扶养,是指夫妻一方对其配偶负有物质帮助、生活供养的法律责任。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是义务也是权利,这是夫妻人身关系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平等体现。

即使夫妻就家庭财产问题做出过约定,也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和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首先,夫妻扶养义务自结婚时产生,至离婚或者婚姻效力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家庭状况和夫妻感情如何,夫妻扶养义务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必然构成侵权。

其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

再次,扶养义务人虐待、遗弃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扶养人,可以变更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人**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锦囊献计

首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法定扶养请求权。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在法定扶养请求权面前,夫妻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将受到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私*权人**利才能行使。

其次,夫妻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必需费用。法律对扶养内容与程度未作具体规定,在具体的婚姻关系中,家庭生活水平及费用,应与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年龄、健康状况及需要供养人口数等相适应。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夫妻扶养义务应包括供给被扶养人生活必需费用,诸如生活费、医疗、护理等费用。

十、苦涩的婚姻

题记 夫妻财产约定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又是再婚老年人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身为老年人,既然人生风雨已全经过,写个财产约定不过是对自己、对方和后代全面负责的承诺而已,又何乐而不为呢?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案情讲述

再续姻缘 财产约定起纷争

夏伯伯在老年大学里认识了曹老师,互相一打听,对方老伴都没有了。于是,他们开始交往。交往一段时间以后,两位老人情投意合,决定喜结连理,再缔结姻缘。

在商量婚姻大事时,两位老人多次商量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处置问题。曹老师建议写一份财产协议,怕财产权属不清今后引起子女间的纠纷。夏伯伯不同意,表示自己受*党**教育多年,对于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财产看得很淡。曹老师劝说他,我们没有后顾之忧,但是,要替后代着想,不希望婚姻给子女留下纠纷的隐患。夏伯伯还是不同意,认为这样做伤感情和自尊。曹老师看到夏伯伯如此倔强,也不好意思坚持写婚前财产协议了。就这样,两位老人在人们的祝福声中结婚了。

婚姻幸福 生老病死难抗拒

结婚以后,夏伯伯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搬到曹老师家住。他们相亲相爱,日子过得十分幸福。夏伯伯在85岁的时候,得了脑血栓,身体右半边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夏伯伯的子女都有工作,不能来医院看护,照顾夏伯伯的担子就落在曹老师一人肩上。

曹老师一直跑前跑后地照顾夏伯伯,3个月以后她身体顶不住了,也住进医院。曹老师在国外定居的女儿马上回国探望,看到往日精神矍铄的妈妈变得十分憔悴,不禁留下了热泪,表示要带曹老师出国休养。曹老师虽然心里放不下夏伯伯,但是自己年事已高,自顾不暇,也拗不过女儿。于是,曹老师的女儿聘请了一个保姆照顾夏伯伯,预付了半年的工资。然后,带着曹老师出国了。往日温馨的再婚家庭,剩下一个孤独的瘫痪老人。

婚姻解体 财产分割说不清

夏伯伯的孩子看到爸爸在晚年有病以后,曹老师竟然不管不顾和子女出国了,心里非常生气,聘请律师办理爸爸和曹老师的离婚事宜。

法院受理了案件以后,通知曹老师应诉。曹老师人在国外,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解除夫妻关系没有异议,唯一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夏伯伯的代理人说,夏伯伯出租房屋9万多元租金都交给曹老师保管,这部分钱是夏伯伯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他所有。同时,夏伯伯的离休工资也有10万元左右在曹老师处,希望法院判归夏伯伯所有。曹老师的代理人反驳说,夏伯伯的房屋租金和离休工资曹老师都没有占用,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夏伯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两笔钱在曹老师处保管,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夏伯伯的分割财产请求,只是判决解除了他们的婚姻关系。就这样,夏伯伯的第二次婚姻解体了。

法眼聚焦

夫妻离婚析产只靠言词证据会受到法院支持吗?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他不是先知先觉的,必须通过证据才能确定各方的说法是否成立。如果双方身体健康、人品诚实,财产争议好解决。一旦一方表达障碍或者不诚实,通过口头形式约定的内容就无法得到确认,我们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夫妻离婚析产一方只有言词证据,如果对方不认可,其财产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对于婚前或者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做出约定。一旦约定成立,就不再适用我们通常认为的婚姻财产夫妻共同共有的法定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时指出,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并且不具有道德义务,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婚后约定财产能否对抗其他人?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受到损害,当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就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夫妻婚后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锦囊献计

首先,老年人再婚前后对财产的书面约定必须明确。对于婚前财产不能只做概括的约定,要写明财产名称、数量、型号;对于婚后取得财产的约定,要写明约定的条件,判定归个人所有的标志,如存入某某机构名下的存款归谁所有。

其次,老年人再婚前后对于财产的书面约定最好有旁证证明。老年人再婚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还关系到双方的子女。老年人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后,最好还要采取有旁证的形式来加以证明。比如,可以请两个居委会工作人员或者与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朋友进行见证,当然也可以请律师或者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进行见证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