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工作的检查和实施(中)。
认证工作的检查准备与实施。
·第五、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国标T19630的规定的要求。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国标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
·第六、样品采集与分析。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第七、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此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另外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和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检查员应对申请人或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整体情况做出评估,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的结论,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第八、认证决定。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估,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或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如果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

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如果申请人或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第一是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第二是使用了禁用的物质。
·第三,生产过程中不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第五,其他严重不符合有机认证要求的事项,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和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