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有哪些基本知识 (科摩罗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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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摩罗简介

科摩罗是西印度洋岛国,由大科摩罗、昂儒昂、莫埃利、马约特四岛组成,位于莫桑比克海峡北端入口处,东、西距马达加斯加和莫桑比克各约300公里。西方殖民者入侵前,科摩罗长期由阿拉伯苏丹统治,1841年法国入侵马约特岛,1912年科摩罗四岛全部沦为法国殖民地。1961年,科摩罗取得内部自治,于1975年7月6日取得独立

我国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经济以农业为主,香草、丁香、鹰爪兰等香料产量居世界前列,有“香料岛”之称,工业基础脆弱,严重依赖外援,几乎无法生产各类工业产品。自独立以来,我国与法国在马约特岛归属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2009年3月,法国在其实际控制的马约特岛组织“建省公投”并获得通过,单方面宣布马约特岛自2011年起由法“海外领地”正式变为“海外省”,遭到我方强烈反对。此后,我国试图与法国磋商解决马约特岛领土争端问题,无果后我国寻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权威机构的帮助。

关于海洋划界的第82-005号科摩罗法律于1982年7月28日生效,其中建立了12海里的领海和一个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该法律明确,科摩罗的领海基线采用的是群岛基线,具体的坐标在2010年8月13日签发的科摩罗第10-092号总统令中公布。科摩罗于1994年6月21*批日**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科摩罗将批准书和正式确认书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中提到“用来确定科摩罗联盟群岛基线点的地理坐标列表的系统是'IGN-50'系统,海洋水文和海洋统计局的5983号航海图是佐证文件。

二、群岛国的特殊概念

1、群岛和群岛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群岛”被定义为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只有“群岛国家”才能绘制群岛基线。

2、群岛基线

相对于领海、毗邻区、公海等法律制度,群海基线制度是一个“年轻”的制度。群岛基线制度产生以前,各群岛国是用低潮线确定领海基线的。由于岛屿与岛屿之间可能相隔甚远,甚至是几百上千海里,因此低潮线的划定方法会在岛屿与岛屿之间形成诸多袋状公海,使得群岛国内部零碎化,削弱了群岛国领土的统一性,不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对经济发展也有着不利影响。

1951年英挪渔业案将群岛分为沿岸群岛和洋中群岛,确立了适用于沿岸群岛的直线基线制度。但洋中群岛相比于沿岸群岛存在诸多特殊之处,如果将直线基线直接类推适用于洋中群岛,会产生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为洋中群岛建立新的领海基线划定方法。1973年,四群岛国联合向海底委员会提交了《群岛原则建议》,提出群岛国可以用直线连接群岛外缘岛屿和干礁最外缘各点的各点作为基线。此后,英国、巴哈马等国具体细化了上述建议,提出了基线线段长度、水陆面积比、不应明显偏离一般轮廓等限制[ ]。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这些建议被逐步确立下来,并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从广义上说,群岛基线是直线基线,但是群岛基线是特殊的直线基线,与直线基线相比有诸多特殊的限制条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规定了群岛国家在建立群岛基线时必须遵守的地理标准,

具体为“(一)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二)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三)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四)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五)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六)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

3、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这一概念与群岛基线密切相关。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领海基线改变了之前使用低潮线的划定海洋边界方法,将群岛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增强了岛屿与岛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有利于巩固群岛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群岛水域的主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两种群岛水域通过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 ]具体规定在第52条和53条。相比于无害通过权,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的海道和空中航道的群岛海道通过权更具有绝对性,群岛国家无权暂停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并且,群岛国在指定或替换海道或在规定或替换分道通航制时,应向主管国际组织提出建议,主管国际组织拥有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自由,群岛国只能希望主管国际组织予以采纳,而不能保证本国的建议一定能够得到采纳。

三、边界

1、群岛基线

科摩罗的群岛基线系统由13个线段组成,总长度为345海里。科摩罗使用主要岛屿上的基线点绘制了群岛基线(包括马约特岛),具体方法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1款“群岛国领海基线的划定方法”,将群岛的最外缘各岛(outermost islands)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drying reefs of the archipelago)连接起来。下表是科摩罗群岛基线的各基线点之地理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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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科摩罗群岛基线的基线点地理坐标

大科摩罗岛是我国四大主岛中面积最大的岛,其周围确定了A、B、M、L、K这五个基线点。A点确定在大科摩罗岛西北部的Mitsamiouli海滩,B点是Blanc Vailheu,都是干礁最外缘的点,M、L、K位于大科摩罗岛的最外缘,分别在大科摩罗岛的西北部、北部和东北部。大科摩罗岛南部是莫埃利岛,莫埃利岛西南部是C基线点。莫埃利岛东部是昂儒昂岛,基线点J位于昂儒昂岛北部。

我国坚持认为,马约特岛是我国领土,对法国将马约特岛划为海外省坚决反对。法方对我国在马约特岛上确定基线点,划定海洋边界的反对是无效的,马约特岛作为科摩罗领土的一部分,于法于理都应当在海洋划界中考虑进去,在马约特岛的问题上我国绝不会让步,绝不会放弃对马约特岛的主权主张。在马约特岛上,确定了D、E、F、J、H、I六个基线点,D点在马约特岛南部的珊瑚礁西南处,*点G**在马约特岛东部礁石的外缘,都是干礁的最外缘。E点位于马约特岛南部、F点位于马约特岛东南角、H点在Pamadzi岛、I点位于马约特岛东北角,是群岛的最外缘。我国确定的各基线点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群岛国领海基线点的要求,基线点具体坐标使用的是“IGN-50”系统,有海洋水文和海洋统计局的5983号航海图是作为佐证,权威性和科学性不容置疑。

确定基线点后,我国将两个连续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并且保证每条直线段不超过100海里,形成群岛基线系统。下图各红点即是基线点,红线即是群岛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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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科摩罗的群岛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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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科摩罗的群岛基线段长度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科摩罗的群岛基线线段最短的1.62海里,最长的91.61海里,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7条第2款“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的要求。科摩罗的群岛基线系统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1款中规定,满足“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

总面积= 17,847平方公里

水域面积= 15,612平方公里

陆地面积= 2,235平方公里

水陆面积比= 6.99:1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对领海基线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包括“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我国均予以高度尊重和绝对遵守,保证本国划定的领海基线满足《海洋法公约》的要求。

2、领海、专属经济区、毗邻区、大陆架

根据我国第82-005号法律,我国群岛水域包括群岛基线所包围的那些水域。 该法第3条规定,科摩罗将领海限制在从基线量起的十二海里内。领海的内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该法第6条规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从基线量起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属经济区一边是领海的外部界限,另一边是到科摩罗海岸及与之相对的外国海岸的基线距离相等的线。第82-005号法律不涉及毗连区或大陆架。2009年6月2日,我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

从下图中可以看出,与我国海洋边界可能存在重叠和冲突的包括坦桑尼亚、莫桑比克、塞舌尔和马达加斯加。我国与莫桑比克于2011年缔结了协定,建立了将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隔开来的海上边界,等距边界的长度约为281 海里。同时,科摩罗、莫桑比克和坦桑尼亚在三国海洋边界汇合的地方达成了三方协议。2012年我国与坦桑尼亚和塞舌尔达成了关于海上边界的协定(尚未生效)。

由于我国与法国有关马约特岛存在主权争端,因此我国的群海基线系统并没有得到法国的承认,但我国认为法国的要求是无理的、蛮横的,我国将马约特岛纳入群海基线系统是不容置疑的。此外,科摩罗、马达加斯加和法国的之间边界复杂。这是由于法国和马达加斯加对格洛里索斯群岛存在主权争端,因此我国与马达加斯加的边界尚不明晰。第82-005号法律的一项规定涉及尚未明晰的边界的情况,具体来说,该法律的第6条建立了一个从基线“与科摩罗海岸及与之相对的外国海岸的基线等距”,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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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科摩罗的海洋边界

四、海洋主张

1、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

我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必须尊重我国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的界限:科摩罗将领海限制在从基线量起的十二海里内。领海的内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科摩罗在领海的权利、管辖和义务:科摩罗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内水和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我国将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科摩罗领海的权利。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损害我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无害通过权应按照国际法规则加以规范或中止。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但是,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群岛国可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

3、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科摩罗专属经济区的界限:专属经济区一边是领海的外部界限,另一边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或者除非另有约定外,到科摩罗海岸及与之相对的外国海岸的基线距离相等的线。

科摩罗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管辖和义务:(a)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污染的预防(c)所有科摩罗公民均可在科摩罗专属经济区自由捕鱼。

其他国家在专属科摩罗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a)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只要这些自由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即不威胁和平)。我国法律所指的国际法规定已反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与大陆架有关,包括与海底电缆和管道有关的第79条)和七部分(公海)(b)各国应顾及科摩罗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按照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法律和规章(c)在科摩罗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生物资源的养护:(a)我国可以决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的可开发量(b)我国保证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在适当情形下,科摩罗和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相关组织为此目的进行合作(c)科摩罗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能力。科摩罗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违反本法规定和保证法律实施的规章的,处以一千万至八千万非洲法郎的罚款以及暂时扣押该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