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多少条算侵犯个人信息罪 (传播他人身份证信息构成什么罪)

泄露他人身份证信息属于违法吗,曝光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属于违法吗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8月间,闻巍经事先联系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获取公民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朱某从该网盘链接中*载下**至移动硬盘内,交由闻巍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经营的联名预付费卡。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某“zhuxudn”网盘内清点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某的网盘内清点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张某1的网盘内清点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60101组。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闻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法院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一审、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都认为居民身份证包括了公民的个人重要信息,其本身是公民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对于公民身份证的倒卖亦属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倒卖,故而,身份证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