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
票据的质押有效设立需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同时也需交付给质押权人,此时票据质押合法有效的 设立。
以背书方式设立质押的,未记载“质押”字样, 但当事人之间质押合同合法有效的, 则票据的质押 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否则只能视为一般的背书转让行为,不视为设立质押。
以单纯转让票据行为设立质押的, 若票据为无记名票据的,则票据质押权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若为 记名票据 的,则既未产生票据上质押的法律关系也 未产生票据上转让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担保法》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 物权法 》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 票据法 》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二、具体分析
依据上文列举的法条,不难发现,《票据法》与《担保法》和《物权法》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那么该如何适用法律呢?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就票据质押的相关规定,《票据法》相对于《物权法》与《担保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应当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因此票据可以设立质押,且票据上必须具有“质押”字样。该要件为票据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若无“质押”字样,票据的质押权对外未成立。
2、以背书方式设立的质押,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方式设立质押的,票据上必须有“质押”字样,该质押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若没有“质押”字样,则不视为设立了质押背书。
(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若是票据上未书写“质押”字样,但是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签署了票据质押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票据用于质押,且合同已经合法有效的成立,则对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该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因为票据上缺乏“质押”字样,既不符合《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因此,该票据质押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3)缺乏“质押”字样,若出票人仍将票据背书,那么不视为设立质押背书,但可视为设立了一般的背书转让行为。也即此时转让的票据不视为设立了质押,而视为票据的一般背书流转。只要符合票据背书流转的条件,那么该票据可以票据流转程序流通。
3、以单纯交付方式设立质权
依据《物权法》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出质人需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给质权人否则,质押权未设立。票据质押也需转移票据占有给质押权人,才符合质押的要求。如果出质人没有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就以出质的目的将票据进行交付。
(1)若票据为无记名票据,那么因为无记名票据的记载方式是,“将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将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来人”,或者在票据上的收款人栏中不作任何记载。因此若相对方接受该票据的,那么在出质人与质押权人之间的质押权有效成立。质押权人想要进一步流转符合规定即可。
(2)若票据为记名票据,那么出质人交付票据的行为既未产生票据的质押效力也为产生票据的转让关系,此时,此时接收票据一方当事人不得再继续流转该票据,其前述行为效力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存在,票据不得继续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