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投标报价编制
一 、投标报价编制与复核依据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投标报价编制与复核应依据下列内容:
(1)工程总承包计量与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
(3)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
(4)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以及可研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市场价格信息或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
(7)其他的相关资料。
二 、投标报价的有关规定
按照《工程总承包计量与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或有可能影响报价的地方不清楚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人澄清。
(2)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图纸后招标的,若投标人发现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1)如项目有不一致,有增加的,列在章节后“其他”项目中;有减少的,在项目清单对应位置填写“零”。
2)如内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据招标图纸报价,将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说明。
3)如项目工程量有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项目下填写新的数量。
4)如投标人的做法与项目清单中描述的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做法下填写新法,并报价,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价格位置应填写“零”。
(3)项目清单中需要填写的规格/品牌等项目,需要投标人根据自行的报价依据进行填写,如该规格/品牌与品牌建议表中不符的,应予以明示。
(4)项目清单中以“项”报价的金额为总价包干金额。
(5)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项目,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6)投标总价应当与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一致。

三、 承包人建议书对发包人要求的响应性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是对发包人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具体体现,实践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建议书详细程度的要求不尽相同,有招标人倾向要求投标人作纲要设计 (outline), 以便降低投标费用,从而吸引总承包人参与投标,降低 评价和比较总承包人建议书的费用;有招标人倾向要求投标人提交详细的图纸, 利于发包人明确投标人对发包人要求实质性响应的评审,也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容易就细节问题达成协议,但是投标人需要较充裕的投标准备时间和较高的投标成本,可能会导致竞争不足。
投标人应在其提交的承包人建议书中,清楚地标识出其建议的但是未依照发包人要求任何特定方面的任何内容,这将构成承包人建议书“偏离”。偏离应在中标前解决,如果偏离没有被有效识别,并且未能在合同中澄清,则发包人要求优先。但如果承包人建议书包括符合其他合同文件的任何事项的详细解释,该事项则变为义务,任一方都可要求执行。
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012年版)有关条款规定,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如果承包人建议书与发包人要求不符,不管设计图纸等是否经过发包人审批,均应以发包人要求为准,而不应以通过建 设单位审批为由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履约时才发现“承包人建议书”与“发包人要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由承包人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正,并且不增加任何费用。所以,笔者认为,此处不应以合同的邀约承诺机理简单得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发包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的结论, 因为该约定要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充分的、完备的,在目前的评标制度和评审做法下,该假定即使对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评审都很困难,短暂的评审时 间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充分评审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评审周期过长,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如果该结论成立,将形成承包人建议书和价格清单(投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优先于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的实质,与国际惯例相违背。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文件中的承包人实施计划并不必然属于承包人建议书的 组成部分,因而也就不必然是合同文件组成的组成部分。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实施计划中的部分内容构成合同文件,应将把该内容纳入到承包人建议书中。虽然这样有利于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但是笔者不建议将承包人实施计划中的全部内容写进合同,这样不利于发挥总承包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优化改进,违背了“鼓励优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质”。
四 、价格清单与承包人建议书的一致性
承包人建议书的编制质量和详细程度不仅是对发包人要求响应的重要体现,更是投标报价的重要基础,价格清单应体现承包人建议书的内容,同时还应结合项目实施计划综合考虑编制。承包人建议书与价格清单两者必须高度一致,如果存在矛盾,应以承包人建议书为准。由于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是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所以不管发包人在哪一阶段进行发包,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均应编制价格清单,而不仅仅是投标总价。

案例1-1: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摒弃“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策略
2009年9月,中国中铁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上海建工集团(下称上海建工)及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 (DECOMA)(下称中海外联合体),中标A2 高速公路(波兰华沙和德国柏林)中最长的A、C 两个标段,总里程为49km, 总报价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47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中海外不及波兰政府预算一半的报价一度引来低价倾销的指责。
据媒体报道,从2011年5月开始,资金拮据的中海外联合体不断拖欠分包商付款。5月18日,当地分包商*行游***威示**,抗议中海外拖欠劳工费用,愤怒的波兰工人冲进中海外在华沙的办公场所,并在办公楼外焚烧轮胎。中海外联合体被迫停工。此时,32个月的合同工期已消耗接近2/3,A 标段才完成合同工程量的15%,C 标段也仅完成了18%,工程进度滞后。2011年6月初,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做完,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 亿美元(约合25.45亿元人民币)。波兰发包人则给联合体开出了7.41亿兹罗提 (约合2.71亿美元/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外加三年内禁止其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
对于该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失败,总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对国内工程总承包的启示主要在于:
1. 对招标文件未深度研究,盲目低价
在编制报价时没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没有吃透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对于经济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及相关法律等了解得不全面,施工组织设计不够详细,报价中没有合理考虑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复制以往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模式。
2. 未充分市场调研和勘查项目环境
中海外承担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在没有事先仔细勘探地形及研究当地法律、经济、政治环境的情况下,就与波兰公路管理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以致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都无法从发包人方获得补偿。
3. 对合同条款中隐含的风险未充分估计
A2 项目C标段波兰语合同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A4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其中,仅关于“合同具体条件”的附件就长达37页。招标合同参考了国际工程招标通用的FIDIC 条款,但与FIDIC标准合同相比,中海外联合体与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比如,在 FIDIC条款中,如果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成本上升,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人调增工程款;同时FIDIC条款明确指出,承包商竞标时在价格表中提出的工程数量都是暂时估计,不应被视为实际工程数量,承包商实际施工时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但所有这些条款,在中海外的合同中都被一一删除。发包人提供的项目PFU (功能说明书)描述不清,地质情况复杂等原 因,导致合同执行中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同时存在大量考古等项目,导致合同执行中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
4. 没有关注环保成本,造成投标漏项
C 标段环境影响报告,该路段沿途一共生存七种珍稀两栖动物,包括一种雨蛙(学名Hyla arborea)、 两种蟾蜍 (Bufo bufo 和Bufo calamita) 和三种青蛙 (Rana temporaria、Rana arvalis和 Rana esculenta) 以及一种叫“普通欧螈”(Triturus vulgaris) 的动物。2010年9月,负责C 标段设计的波兰多罗咨询公司(Dro-Konsult)多次向中海外交涉,要求中海外在做施工准备时必须妥善处理“蛙”的问题。多罗公司还要求中海外在高速公路通过区域为蛙类和其他大中型动物建设专门的通道,避免动物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被行驶的车辆碾死。据公路管理局披露,C标段一共有6座桥梁设计需带有大型或中型动物的通道。但C 标段合同报价单显示,桥梁工程预算中并没有明确的动物通道成本。
5. 下游供应商合作深度与管控能力不足
项目中标正好处于2009年金融危机,波兰各种建筑原材料价格普遍较低,按照当时的原材料价格,中海外承建项目还不至于亏损,但因为中海外与波兰供应商关系并不稳定,与波兰供应商签署了不利的供应合同。2010年后波兰经济复苏以及2012年欧洲杯所带来的建筑业热潮,导致一些原材料价格和大型机械租赁费大幅度上涨,原料供应商联手封杀中海外, 一致提高供应价格,导致中海外原材料成本暴涨。但如果拥有固定的供货商,可以让供货得到保证,规避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