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用户流量和粘性无疑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对象。QQ抢红包功能系腾讯公司基于提升社交体验、真实互动、活跃气氛等目的精心推出并维护的软件功能,需要用户人为关注、手动点击,违背了相关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所带来的负面价值取向也不利于社会诚信风尚的养成,明显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势必造成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侵扰,损害公共利益,应予禁止。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立即停止针对QQ产品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
一审法院将根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承担);三、百豪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包括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四、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五、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400元,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负担19919元,百豪公司负担22698元,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共同负担3783元。行为保全申请费30元,由百豪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期间,百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闻页面截图、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企业公示信息,拟证明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存在战略合作关系,属于“利益相关人”,其接受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委托而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失公正性、中立性和客观性,该证据应当被排除,并申请对涉案软件的运行原理及功能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新闻所载事实与本案无关,涉事主体非涉案主体及涉案鉴定机构,不能否认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关联性。古馨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所载事实与本案无关,不能否认涉案鉴定意见的效力,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相应地,百豪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无合理、充分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百豪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百豪公司实施的提供*载下**、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豪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主要理由在于:双方不存在业务重叠、相似、替代的竞争关系,被诉侵权软件没有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涉案软件系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还为用户提供了多元选择、提升了抢红包的乐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首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百豪公司均属于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为用户提供QQ软件服务,包括其中的抢红包服务,即用户在QQ软件中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天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百豪公司为涉案“多多抢红包、红包猎手”抢红包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主要为用户提供在特定场景下自动点击红包的服务,包括自动点击QQ红包的服务。两者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百豪公司被诉提供*载下**、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服务的行为系经营行为。且两者在QQ软件及QQ红包服务范围内存在服务内容和用户群体的交叉重合,存在现实竞争关系。据此,百豪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据此,百豪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软件没有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至于百豪公司还主张被诉侵权软件系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本院认为,作为一种技术,无障碍服务本身并不具有可责性,评价被诉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其如何运用该项技术,被诉侵权软件在特定场景下调用无障碍服务实现监听消息、点击屏幕的功能后所呈现的自动抢红包效果,已经破坏了QQ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无障碍服务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故百豪公司该理由亦不成立。
最后,被诉侵权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当利用的QQ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了互联网环境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腾讯服务协议》、《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明确用户“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登录或使用本服务”,被诉侵权软件“红包猎手”也曾被网络文章列为被打击的“抢红包外挂”软件,可见被诉侵权软件与相关行业正在探索建立的商业规则和惯例并不相符。百豪公司针对QQ抢红包的功能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的QQ自动抢红包功能,还特别设置了多种抢红包防限抢技巧操作指导。可见百豪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之初,即抱有利用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所掌握的庞大用户优势,引导用户使用不诚信手段抢红包的意图,该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关行业的规则和惯例,还明显违背了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付费的自动抢红包功能,该付费服务依托于QQ软件的抢红包功能,即该功能完全依赖于QQ软件的用户群体。百豪公司提供该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QQ软件强大的用户群体,吸引用户*载下**被诉侵权软件获得经济收益,属于不当利用他人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来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并获得竞争优势,且该软件所传播出的负面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诚信风尚的养成,此种非善意的经营行为势必损害健康的竞争秩序。此外,被诉侵权软件还可能导致未使用该软件的用户丧失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破坏用户抢红包的社交真实性和互动性,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百豪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了多元选择、提升了抢红包乐趣的上诉理由显然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百豪公司提供*载下**、宣传、运营包含自动抢QQ红包服务的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二。百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至一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时,www.hongbao.me、www.anzhuostore.cn网站仍提供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载下**服务,360应用市场仍提供“红包猎手”软件的*载下**服务,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百豪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考虑到百豪公司运营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渠道、持续时间、累计*载下**量、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根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主张,酌情判令百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无证据证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百豪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范围等因素,并着重考虑QQ软件的市场价值、竞争秩序损害、百豪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被诉侵权软件的累计*载下**量和运营持续时间、用户使用被诉侵权软件自动抢QQ红包功能的费用、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适用法定赔偿酌定百豪公司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00元(因部分行为古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中100000元与古馨公司共同承担),理由充分,裁量得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百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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