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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这是一起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两代人历时近三十年最终通过行政诉讼认定产权人“我就是我”的房产继承案件,小编代理的正是行政诉讼,整个过程看完叫人心里堵得慌,没有经历过的人根本无法想象当事人当时到底有多难、多绝望。
注 :今天文章的主旨是“证明我就是我”有多难,行政诉讼过程为略过,有兴趣的了解全案的朋友请搜: 两代人维权近三十年,才由法院判令房屋登记机构更正民国时期所购房屋被他人出具虚*证假**明而办理换证登记的错误档案信息
一、案情简介
1、 遗赠人: 唐善笑 , 女,1913年10月26日 出生在广东省 罗定县 ,文盲,家人一直叫她唐妹,1945年3月迁往广州,1963年11月14日落户广州市二棉厂。户口本上登记的姓名为唐妹 (曾用名唐善笑) 。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其委托律师代理向李长等人购买了广州市荔湾区三元坊55号房产,双方有签订契约,律师见证、登报通告,钱货两清之后,李长等人将房产和产权证交付给了唐善笑。
1949年1月,唐善笑与魏妙运结婚,1952年生下儿子,1987年魏妙运去世。不幸的是,儿子在结婚后受伤,1993年离婚,约定孙子由其儿子抚养,其前儿媳每个月支付孙子生活费200元。
2、房产登记簿上冒名登记人 : 唐善敦 , 男 ,出生年月日不详,1960年农历2月2日去世,系唐善笑的本家、租客。
唐善笑购房后,将房屋出租给唐善敦居住,后由于经济困难,向唐善敦借钱,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了唐善敦,并将产权证交付给了唐善敦。并在*证办**时由于没有文化,不识字就委托唐善敦办理,后唐善敦一直未将房产证交还给唐善笑。
唐善笑事后经查档获知:1955年,唐善敦的孙女唐淑观作为“唐善笑”的代理人向房管部门提交了登记申请书(多处涂改)和 顺德县富裕乡人民政府 (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 出具的《证明》 【记载: ...裕涌村居民唐善笑,男 ( 如下图 )


办理的 《房地产所有证》 (如图)

温馨提示: 该证有三处修正章,且唐善笑的“笑”字明显系涂改后再写,时间也有涂改。
3、房产的受遗赠人:刘X鸿, 系唐善笑的干儿子(粤语“契仔”)。1995年唐善笑在公证处立下《遗嘱》,主要内容是:“我于一九四六年购下广州市光复路房屋一座,并用唐善笑名义登记产权(房地产所有号)。 该房屋我一直交由我的契仔刘X鸿打理,至现在我一直靠刘某鸿供养。现我年事已高,特立遗嘱如下:我去世以后,我的上述房产由刘某鸿一人承受 ”。
二、发现房产被冒名
1960年,唐善敦去世。 1993年, 其孙子将房产证交还给唐善笑。此时唐善笑才发现产权证被涂改、修正,到房管局查询才被告知有顺德县富裕乡政府的那份证明, 其房产变成了顺德人男“唐善笑”了 ,这无异于晴天霹雳。同年,唐善笑与“契仔”建议唐善敦的孙子(儿子已去世)去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声明书》,该《声明书》中称唐善敦让其子孙想办法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一直未能成功。


三、开启漫长的维权模式
1996年,为了确认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是唐妹(唐善笑),唐善笑向房管局申请房产更名为“唐妹”并申请将房产登记簿的信息登记为她的信息,如:性别为女,出生年月日为1913年10月26日等”, 为此,唐善笑提交了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证明等,并签署了《更证名义具结书》(载“如有虚伪行为,愿负法律责任)。并在羊城晚报上登报,载:如有异议权人,请与其联系


房管局认为虽然唐妹曾用名为”唐善笑“,但案涉房产登记薄上显示唐善笑是男性,当年就已经77岁,故不准予其更正。
为了证明案涉房产的产权人是唐妹(唐善笑本人),其向房管局提交了其上手、上上手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契、当时购买房屋时的律师的登报通告。( 注 : 由于现在难得一见,小编发上来给大家看看 )


在如此充分的证据面前,房管局还是不肯更名,理由是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唐善笑是顺德人、是男性。 1999年,房管局决定不予更名,并退件。唐善笑后一直*访信**,投诉......直到2004年其去世也未能解决。
自此,维权的接力棒转到了其”契仔“刘某鸿的手里,2010年其无奈将唐善笑的儿子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唐善笑的儿子有残疾,但并不以唐善笑的经济帮助为主要生活来源,唐善笑立了遗嘱,案涉房产在其死后由刘某鸿承受,刘某鸿有权取得案涉房屋。唐善笑的儿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调取房产档案,认为案涉房产不属于唐善笑的房产,其对案涉房产无处分权,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刘某鸿的诉讼请求。( 案件再次陷入困境 )
四、案件再次出现转机
刘某鸿败诉之后,重新走上了*访信**之路,因为房管局称除非他能证明顺德没有唐善笑这个人。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各部门的协调下,唐善敦所在的村委会还真给出具这么一份证明。

原以为总算是可以了更名了,却被告知,这还不够,因为虽然顺德没有唐善笑这个人,但是也不能证明唐善笑就是罗定人。还说村委会的这份证明不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效力不够。 (借刘某鸿的原话“见过无耻的,没见过这么无耻的“)
2015年,刘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更正房屋登记信息,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以(2015)穗荔法行初第48号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6年7月22日,广州市中院以(2015)穗中法行终13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他还能怎么办,继续*访上**呗,7年后的2018年10月12日,在广东省公安厅的协调下, 勒流派出所出具了当地没有”唐善笑“这个人的证明。 刘某鸿以为这次总算可以了吧,不好意思,还是不行。各位看官是不是要吐血了呀?

2019年,刘某鸿通过同事找到小编寻求帮助,小编看完材料之后觉得刘某鸿手里的证据足以证明唐妹(唐善笑)就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唐善笑, 因为房产是唯一的,产权证也是唯一的、延续的,唐善笑有案涉房屋的全套资料,还有唐善敦的孙子的公证声明、村委会、派出所所出具的当地没有唐善笑此人的证明,这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唐善笑就是唐善笑”了,再不给办理就真的没有天理了。
不过,小编还是想多了,房管局依旧是我行我素,还是咬死之前的理由不放,拒不更正。于是,我们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拒不更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立即予以更正。最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小编的意见,认定:“... 本案审查的焦点在于原告提交的材料是否足以证实78955 号房地产权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本案中,从78955号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来看,该申请书记载“唐善笑,男,77岁,籍贯顺德,住址顺德富裕乡”,而原告提供的勒流派出所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记载,经核查勒流街道富裕乡(已更名裕源村)历年户籍档案资料无唐善笑此人,因此,原告提供的该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登记中有关产权人唐善笑的籍贯及住址存在错误,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予以更正的情形...”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穗不动产登(2020) 905号不予登记决定; 二、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刘某某2020年6月18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到此,“唐善笑就是唐善笑”得到了法院的判决认定。
结语
这个案件曾深深刺痛了小编,也许这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看着那一份份来之不易的证据,那一个个冰冷的回复和败诉的案件,仿佛看见了当事人那一次次无奈、无助和绝望的脸,小编的内心真的是五味杂陈:有生气、有同情、有难过、有悲哀......此时此刻,心情还是莫可名状。小编真心希望类似的事情不会再发生,更希望高居那些位置的人能够专业一点,少一些傲慢和刁难,多一些同理心和服务意识,能够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