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权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是狗也会给其他人带来烦恼和困扰。笔者在《陕西律师》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当人被狗一再伤害的时候》,提出了“狗患实为人之祸,当修律,用重典治之”的观点,比较系统的阐述了狗与人之间的纠纷化解之道及立法建议。现在仅就有关涉狗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及对策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恶狗伤人会有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简单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有法律责任的承担者都是针对人(或法律拟制的人)设定的,狗是人的财物或工具,因为看管不善导致狗咬人或让人受到惊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狗的主人。
当主人唆使狗咬人时,则狗是人的工具,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狗的主人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自己的狗没有拴好绳子、没有管好,以致发生狗咬人事件或者逗惹别人的狗,导致狗咬伤了他人致人重伤的,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遭遇恶狗伤人时,应当果断采取防卫措施,甚至对狗的主人采取防卫措施。
2、因为不适当养狗,会不会导致行政责任?
答:会的。譬如2015年5月10日,*疆新**乌鲁木齐市市民王先生因流浪狗吓着了自己的孩子,把狗嘴打歪了,结果遭到爱狗人士的*攻围**和“人肉搜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人肉搜索就是搜集汇集某人的信息包括隐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第(五)项规定,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第(六)项规定,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根据本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或者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需要外出,未将其装入犬笼的或未带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十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都属于行政责任。
3、因狗引发的民事责任怎样判定?
答: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针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做了专门规定。
侵权责任主要由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
违反规定养狗,可以直接认定行为养狗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包括惊吓,就可以认定构成民事侵权,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现实生活中,除了狗咬人之外,仅仅是让行人受到了惊吓,算不算侵权?
答:算侵权。
为了说明问题,先将情节夸大,譬如,在同学下了晚自习必经之路上隐藏起来,穿上“僵尸”衣服,在脸上涂抹颜料,突然出现在同学们面前,会让同学受到极度惊吓,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人并未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是不影响侵权的成立,同理,踩到狗屎让人滑倒摔伤,或者没有摔伤但让人心理不舒服。所以,程度轻的,不等于不构成侵权。情节显著轻微的,即使不认为构成侵权,至少是不道德的。
5、在遭遇犬只追逐时,可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答: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西安市限制养犬的区域是如何划定的,责任如何规定?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是地方法规,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6月15日制定通过,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条例经2002年、2004年,2011年三次修正,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三环以内属于重点限制养犬区域,根据条例第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
7、对限制养犬有何立法建议?
目前对限制养犬方面的规定,主要由各个城市指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这样更具有针对性。就立法方面提出以下建议:(1)随城市不断发展,重点限养区域也会不断呈现变动状态,因而立法要随城市的发展保持基本一致,譬如西安市,三环以外较2012年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重点限养区域应当做适当调整;(2)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处罚力度已经显得较轻,因而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大违法养犬的成本;(3)鼓励举报的同时,应当有适度的奖励措施;(4)可以考虑将处罚权委托给社区或物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总之,限制养犬,唯愿人们生活环境更加洁净,精神生活更加安宁不受侵扰。
张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支部书记、副主任。曾在《陕西律师》等多家刊物上发表文章20余篇,其中《关于律师文化建设的思考》获西部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张权律师擅长的业务有刑事辩护;合同与经济纠纷案件;企业经营风险控制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兼并与资产重组;房地产开发与工程建设以及涉外经济仲裁与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特别能为企业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