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偿救人,替她夺回钱包,凭啥让我赔偿55万?”法院:受伤了

“我无偿救人,替她夺回钱包,凭啥让我赔偿55万?”法院:受伤了

见义勇为本是中华传统美德,然而李某做梦也想不到,其无偿救人的善举却使自己背负55万的天价赔偿。法律缘何如此适用?让我们跟着案件一探究竟。

刚刚经历终审判决的一*民则**事纠纷,却因其判决内容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一名路人对正遭受抢劫的被害人施以援助之手,却反被告上法庭,最终以55万赔偿结束了这场匪夷所思的闹剧。

一、案件回顾

2023年6月,在一个燥热的夏日午后,市民李某在路过一家超市时,无意间亲眼目睹了一起惊心动魄的抢劫案。

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一名不法分子试图抢劫一名随身携带钱包的妇女,女子见状大声向行人呼救,寻求帮助。

千钧一发之际,李某不顾安危,冲上前去与歹徒搏斗,勇敢地制止了不法行为的进行,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李某的见义勇为立刻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周围群众都十分赞赏他的精神,甚至媒体都争相报道,成就一段见义勇为的佳话。一切似乎皆大欢喜。

然而,被李某救助的女子却一反常态,一纸诉状将恩人李某告上法庭,其声称遭受了精神和身体上的巨大创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李某承担55万元的赔偿金。

这样一起诉讼迅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许多网友认为:将救助自己的恩人送上被告席,这不是恩将仇报吗?以后在外面谁还敢见义勇为?而另外一些网友则认为:虽说李某是见义勇为,但毕竟其制止不法分子的行为是导致女子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有网友认为:受害女子因不法行为遭受了人身损害,处于社会弱势群体,而李某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作用,因而让李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二、争论焦点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案件事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提出各自的事实和法律主张及相应的证据。

受害妇女坚称李某的行为是导致其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基于侵权者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理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而李某则认为,其阻止抢劫犯实施伤害及夺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见义勇为,且其在行为时主观上难以预料到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损害,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而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一度使法庭陷入困境,但法庭并未受到当事人争论的影响,仍然作出了判决:李某需向受害妇女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55万元。

判决一经作出,在社会上引发一片哗然!下面我们将循着法官判决的逻辑分析该案件的来龙去脉。

三、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李某的行为性质。

本案中,李某积极制止危害行为,而且不要求回报,其主观上并无危害他人的意图,其行为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实属于不能预见并无可避免的情况,即《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在主观上,李某属于善意,并不具备过错条件;并且客观上阻止了不法行为的延续,其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也就排除了侵权的可能性。

2、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由《侵权责任法》第24条修改而来,在司法实践中习惯被称为“公平责任”或“公平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体系为二元论,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归责体系。公平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公平原则无疑是民事审判中应当坚持的重要依据,在分担损失中也应当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理念。其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无过错是本条规则适用的前提,其中包括行为人客观上无过错和不能确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本案中,李某和受害人在主观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

(2)须具有损害事实。

分担损失的前提是须存在损害,而且是现实的损害。在当事人之间分担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本案中,受害人因李某的行为而受到了现实的损害。

(3)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要求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备因果关系要件,人们对于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产生稳定的预期,也将极大加强法律制度的安全价值。本案中,李某制止抢劫的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因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其仍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而法官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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