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注册资本尚未实缴,需要账务处理吗,是否缴纳印花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要求,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 在对“实收资本”这个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股东认缴而未实际缴付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

有网友可能会说, 能不能挂“其他应收款”啊(借:其他应收款——某股东 贷:实收资本)?

其实这样是不正确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

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事实上,恰好相反,乃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即没有发生确认资产所必须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应当确认为资产(挂“其他应收款”科目)。

简单来讲, 可以用现有债权拿来出资,却不能因为没有出资而造成所谓“债权”。

同样道理, 既然认缴注册资本尚未实际缴付时不作账务处理,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并未增加,因此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按照印花税法相关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按照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免责声明:图片、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仅用做交流学习,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