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自述其于2021年5月7日到牧思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珠江摩尔大厦。工作岗位为业务员,每月底薪4500元,公司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工作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2月24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牧思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张某与牧思公司于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牧思公司支付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217元;3.请求牧思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7241元。
牧思公司未进行答辩。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张某提交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与牧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每月15日左右,由11190401040004848账号户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存数额分别为4533.2、4263.53、4980、2951.77、4750.72、4471.96、2514元。
收入纳税明细截图显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每月收入扣缴义务人为“北京牧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报收入分别为4750.72、4471.96、4471.96、4471.96元。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聊天对方微信名为“SAFETY”及“脚踏实地,仰望星空”微信群关于工作的聊天内容。张某称通过BOSS直聘网站与公司取得联系,通过面试后入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AFETY”是牧思公司工作人员,“脚踏实地,仰望星空”微信群是工作群。

1.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张某称与牧思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有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截图予以证明,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法院对张某2021年5月7日入职、每月底薪4500元,工作至2022年2月28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对张某与牧思公司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2倍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牧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张某亦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牧思公司应支付张某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双倍工资差额,张某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支付加班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存在休息日加班和延时加班的情况,故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笔者语录: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原则上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自己,起诉前要注意固定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