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加班费怎样计算?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如果单位说已经支付加班费了,怎么办?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不包含加班工资:(1)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计件工资中没有劳动定额或者虽有劳动定额但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
问: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在岗行为,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证明劳动者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工资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足额领取工资的事实进行举证;(2)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负举证责任;(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4)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者对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劳动报酬支付事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劳动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谢谢收看!


长按二维码联系作者 素材丰富 操作简单
THE END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