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5日起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条例首次对
预付款消费
商品房销售
汽车销售
洗染服务
婚纱摄影服务
旅游服务等
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3月15日来临之际,就该条例中与消费者生活关系密切的几个方面,江城日报全媒体邀请吉林市消协秘书长桑利伟进行解读。
记者:新条例中关于网购退货做了哪些规定?
桑利伟:新条例规定,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维权需要,为其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的,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对已经验货签收的商品要求退货的,应当保持商品完好无污损。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拆封查验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但是,以下情况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
这4种情况不适用:①消费者定做的商品;②鲜活易腐的商品;③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还有这3种经明确提示过消费者后,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①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卫生巾),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②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比如电脑、手机);③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记者:去年,汽车*绑捆**消费投诉案例较多,新条例对这方面有啥规定?
桑利伟:新条例规定,汽车销售不得指定保险或装饰品。从事机动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信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动车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如实填写修理、保养等售后服务记录并留存备查。
经营者不得在合同之外加价出售、强行搭售商品,不得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等服务
记者:去影楼拍照,商家对底片限定张数,否则就要额外交钱。新条例关于这方面有啥规定?
桑利伟:新条例规定,底片资料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底片类资料。约定以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付拍摄的其余电子数据底片类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
经营者按照约定交付的成品和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
记者:在去年的消费投诉中,预付卡消费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新条例中,对预付卡消费有啥举措?
桑利伟:新条例有关预付款消费规定是:预付消费商家停业要提前30天通知。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以及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订立。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30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在原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记者:新条例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欺诈?
桑利伟:新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的16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一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是采取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三是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或者重新包装未予声明,篡改商品质量期限、时间标注,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五是以虚假的店庆价、清仓价、换季价、到期价等欺骗性优惠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是夸大或者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是骗取预付款或者利用电话、广播电视、网络、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八是以虚假的还本销售、有奖销售或者兑奖时附加未事先声明的条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九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十一是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十二是利用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或者诱导服务;
十三是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十四是对修理商品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十五是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十六是其他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记者:消费者遇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怎么办?
桑利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明知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记者: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除了拨打12315投诉热线外,还应该如何正确维权?
桑利伟:除了拨打12315,还需要保留消费凭证等等。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五) 投诉的日期。
记者:有哪些消费投诉是消协不予受理的?
桑利伟:一共有8种情况,消协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
(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