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沿革 2019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住建系统正式参与到了消防管理体系当中。 二、住建消防工作移交承接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就明确了住建消防的工作内容:“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三、住建消防工作的职责如何履行 以下是住建所承担的消防职责的全部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建设工程备案和抽查仅以笔者就职的内蒙古住建系统的消防工作为例和大家具体探讨。 第一、住建消防职责的法律性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属于 行政审批 ,建设工程备案和抽查属于 行政确认 。 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第二、住建部门履行消防职责的流程及法理依据 (一) 受理行政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行政申请。(二) 履行行政审批流程 ,根据202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的具体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流程。(三) 出具行政审批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文件。总而言之,住建消防工作职责是 从接到行政申请开始,到出具行政审批文件为止 。在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中所列的行政许可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等十类行政权力中 ,住建部门只被授予了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两项权力。 虽然存在各种问题,但我赞同笔者的观点,即: 职责法定 是基本原则,出了问题要先从立法上找原因。 三管三必须抑或不破不立更多的效用是事后追责使用 ,在日常的监管中,因为 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 ,很难起到实效。 住建的法定职责确实就仅限于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两项 ,实践中,住建也会遇到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比如竣工验收时发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但因没有法定查处职权,而只能将问题移交消防。希望消防执法人员能正确看待立法层面的问题。
作者:呼市住建局 闫冬| 首发:安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