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女子网络诈骗案件判决 (利用网络进行诈骗量刑)

岑溪市“80后”男子龙某锋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多个QQ号、微信号,扮演女子身份,通过网上招嫖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不久前,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龙某锋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176元。

男子冒充女性多次诈骗终获刑,男子假冒女性实施网络诈骗被判刑

基本案情

从2022年8月开始,龙某锋在微信上添加了被害人的微信。随后,被告人龙某锋把自己的微信改成女性的头像,在微信朋友圈发一些网上找来的视频和照片,吸引了被害人刘某某与其聊天,并以招嫖为名,要刘某某交钱加入会员。

刘某某信以为真,通过龙某锋在微信上提供的二维码截图扫描支付钱财。龙某锋得到钱财之后,为继续骗取更多钱财,继续用亲人手机号码注册多个QQ号和微信号,分别扮演了不同的女子,吸引被害人继续转钱。在2022年8月至9月期间,龙某锋共骗取刘某某24176元,并将该笔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刘某某察觉到自己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2年10月将龙某锋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龙某锋持有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某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岑溪市人民法院

作者:黄宇、高森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