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检查的职权范围
1、查账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场地检察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提示】不包括生活场所
3、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权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扣*缴税代**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交通邮政检查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提示】不包括纳税人的自带物品
6、存款账户查询权
a、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b、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检查的措施与手段
1、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有关的情况。
三、税务检查应遵守的义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未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纳税信用管理
1、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
a、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b、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新设立企业)。c、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d、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提示1】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提示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实施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4、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
a、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b、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c、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5、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期评价
a、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b、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c、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d、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7、纳税信用级别:A、B、M、C、D五级
8、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a、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b、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c、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9、纳税信用修复
a、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宝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b、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c、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五、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1、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原则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2、检举事项的提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匿名检举。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
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3、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a、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b、检举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c、对已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以上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处理时限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5、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a、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b、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c、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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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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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逃** |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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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 |
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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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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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 |
以*力暴**、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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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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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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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 |
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发票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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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失联) |
有上述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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