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一个人!
今天,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联合印发
《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该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一、本目录中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鼓励公证机构适当下浮收费标准。
二、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公证行业网站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执行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司法局。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8]718号)同时废止。
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我市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将继续实施和停止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其中提到,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停止实施救护车通行免费政策。

继续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统一规定的全国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之外,我市继续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包括:
(一)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
(二)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6.5折优惠政策。
(三)对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
停止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设有固定装置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免费政策;持高速公路有效路段公务卡车辆免费政策;经市政府或公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或免费政策。
调整大件 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车(轴)型收费标准执行。
来源: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
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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