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假、买假、协商赔偿、诉讼是职业打假的常用套路。实践中,尽管大多涉案商品是问题商品,但由于某些原因,会导致职业打假人败诉。今天我们就从10起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件出发,一起来看看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职业打假人败诉。
阅读指南
1.职业打假人败诉的十大案例
2.职业打假人败诉的七大原因分析
职业打假人败诉的十大案例

可见,导致职业打假人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七个:(1)法院不支持带有明显牟利目的的打假行为;(2)食品安全举报实行“首案赔付”,即仅支持立案在先的赔偿请求,不支持立案在后的赔偿请求;(3)其主张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4)不存在“欺诈”的可能;(5)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虽未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6)请求赔偿的依据是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7)其他原因。
职业打假人败诉的七大原因分析
1.当事人具有明显的牟利目的,不属于消费者
一般而言,对于具有明显牟利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会以“ 有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之嫌”为由,不支持 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在(2022)鄂11民终3840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拼多多“梦XXX”网店销售药酒的假一赔十纠纷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某多次提起“假一赔十”诉讼,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无益于净化市场,反而浪费司法资源,仅支持其退款诉求,不支持十倍赔偿。此外,黄石市中院、来宾市中院等人民法院在(2022)鄂02民终1610号、(2021)桂13民终1020号等案件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可以借机进行牟利,以明显的牟利为目的进行打假,极有可能败诉。
2.食品安全领域支持“首案赔付”,不支持后案的赔偿请求
“首案赔付”,是指对于同一时期分别购买同一商家同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后 ,提出“退一赔十”诉讼请求的职业打假人,仅支持立案在先的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 。在(2022)粤0113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认为,阳某在短期内曾多次前往该生鲜店重复购买同一种类的过期食品并要求赔偿,本院已于(2022)粤0113民初4767号案件的判决中对相同行为作出了惩罚,参照关于食品安全举报仅奖励最先举报人的习惯做法,仅支持阳某的退款诉求,不支持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领域支持“首案赔付”,不支持后案的赔偿请求的原因在于:部分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获益后,会共享消息,引发群体性打假,导致商家不堪重负。为防止司法资源被大量占用,部分基层法院会采用“首案赔付”的方法,不支持后立案者的赔偿诉求,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3.职业打假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职业打假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在(2020)闽01民终7697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庄某某服用四川某公司在淘宝店铺中销售的妈妈硒片后,出现腹泻现象,以“该产品作为普通食品,却非法添加了*党**参、黄芪这两种中药成分”为由,认为四川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庄某某未能提交相关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证明涉案两种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判决驳回庄某某的赔偿请求。

4.不存在“欺诈”的可能
职业打假本身就包含着知假买假的含义,明知是假的而购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并没有对其进行欺诈,职业打假人极有可能败诉。需要提醒的是,“欺诈”是在食品、药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方可适用。如在(2016)桂01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就认为,曾泰在武鸣县乐万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次性购买20盒马来西亚“优佳乐白咖啡”超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要,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此外, 一次性购买大批量产品的消费者,其事后行为也会影响“欺诈”的认定。 在(2022)鲁02民终15443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江西某卫浴公司在淘宝旗舰店中销售外包装无品牌标志的德国YGE卫浴产品,且品牌证书与产品不一致的情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最迟应于安装时就已发现涉案产品并非德国品牌,但王某没有申请退货退款,而是选择了安装使用,说明涉案产品与其内心期望相差不大,并未受到“欺诈”,最终驳回王某的三倍赔偿诉求。
5.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虽未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实践中,虽然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 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的十倍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9条的规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虽未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假一赔十”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6.请求赔偿的依据是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
在刘俊梅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塘沽购物广场)产品质量纠纷案((2017)津0112民初9593号)中,针对天津人人乐公司销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徐福记散装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所以,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案子即符合这一款要求,对职业打假人的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7.其他原因
除上述六大原因外,在普通消费品领域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性**也是可能导致其败诉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19日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指出,目前 可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


